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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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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1646人看过
导读:根据集体征用土地补偿标准,被征用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征用此种类型的土地,实施征地行为的政府,需要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将安置费、搬迁费等的费用,支付给使用土地的村民。
集体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集体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征用集体土地,被征用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需要支付的补偿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用这些补偿项目相加,可以确定大致的补偿数额。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有什么区别?

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区别包括本质区别、实施程序不同、审批机关不同、审批机关不同、土地用途不同等。

1、本质区别

土地征收:征收人的土地所有权因国家的征收而消灭,土地征用:用完后仍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人。

2、实施程序不同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土地征收的程序比土地征用的程序更为严格。

3、审批机关不同

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土地征用的审批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4、补偿不同

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其补偿较土地征用而言要高一些。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而征用土地只是补偿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间不能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补偿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没有安置补助费。

5、土地用途不同

征收土地是以转移所有权为前提进行的,故征收土地时,土地的用途往往是修建永久性建筑等。

而征用土地是不以转移所有权为前提进行的,且征用土地多发生于临时性的社工建设场地、地质勘探、抢险救灾等。

三、土地征收农民不签字可以强征吗?

1、土地征收农民不签字不一定可以强征。

如果是合法的征地,农民不签字也没有关系的,征地是国家行为,是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的。要判断征地是否为合法行为,其办法就是看是否有两公告:市县政府发布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国土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于违法征地,农民有权拒绝,当地政府也不能强占。

2、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后,不能随意后悔。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也是有可能会被征用的,征用此种类型的土地之前,需要先制定集体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此类标准在制定的时候,需要考虑土地原本的用途等的相关因素。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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