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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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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2154人看过
导读: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民法典的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有哪些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过期怎么处理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民法典的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有哪些规定

一、民法典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有哪些规定

租订租赁合同后,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第七百零七条【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过期怎么处理

1、租赁合同期满,双方继续签订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期满以后,出租人与承租人就房租租赁问题重新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对房租等条件都没有做出变更。

那么,新签订的租赁合同在双方签字以后生效,对双方有约束力。

在房租租赁期满后,出租人与承租人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继续向出租人交纳房租,出租人接受的。

我们视为租赁关系延续,并且是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出租人没有正当理由时,不得终止。

2、租赁合同期满,双方都不愿意再签合同。

一般面对租赁期满的时候,出租人会觉得房租有点低,要求增加房租,或出租人觉得自己的住房面积有点狭小,不再将房租出租,承租人不愿意增加房租或者由于工作地点变更的原因不愿再继续承租,那么租赁合同期满以后,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承租人需要搬出房屋。

3、租赁合同期满,一方愿意继续,另一方不同意。

出租人不愿意再继续出租房屋给现在的承租人,比如嫌房租有点低,希望增加房租,可是承租人不愿意增加房屋,希望以原来的价格继续承租。

原来的承租人拥有优先承租权,可是优先承租权是在出租人出租条件一样的情况下,他比其他人拥有优先承租权。

例如,出租人要求增加房租,承租人也同意,可是出租人却将房屋出租给其他人,那么出租人就侵犯了原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如果承租人不同意,那么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其他人就完全合法。

不过,出租人应该给承租人必要的期限寻找房屋。

3、承租人不愿意继续租赁房屋,那么承租人应该提前告知出租人,让出租人提前做准备,比如张贴阻拦广告等。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可以办理备案登记。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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