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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转让终止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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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3559人看过
导读:合同的变更转让以及终止,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变更及终止。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变更和终止的现象,也就是说由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由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不过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现象。
合同变更转让终止的是什么?

一、合同变更转让终止的是什么?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签订以后,在当事人不变的情况下,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调整,均称为合同变更;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主体关系的变更;合同的终止即解除是指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当事人协议,使基于合同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二、合同变更转让条件及所包括的内容:

合同变更的条件:

1.存在有效的原合同关系;

2.合同变更须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合同,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变更合同的内容是无效的。

合同转让包括:1)合同权利转让(债权的转让)、2)合同义务的转让(债务的转让)、3)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三、合同的终止即解除的方式:

1)、协议解除--当事人通过协商取得一致而解除合同

2)、约定解除--当事人一方利用事先达成的协议约定单方宣布解除合同

3)、法定解除--当事人一方利用法律的规定单方宣布解除合同

3、法定解除的5种情况

四、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有:

1.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

2.合同双方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3.原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五、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1)清偿

所谓清偿是债务人债权人履行债的行为。除了基于债的性质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外,原则上允许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即代位清偿)。

清偿的主体:除了基于债的性质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外,原则上允许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即代位清偿)。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非专属性的债务(信任关系产生的:前例代理以及人身关系)

未作此约定: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

债权人无拒绝代为清偿理由的

代为清偿第三人必须有代为清偿的意思表示

清偿的标的:一般应当是合同规定的标的物,但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也可以用规定的标的物以外的物品来清偿其债务。

清偿的费用: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规定,一般由债务人负担,但如果由于债权人的住所发生变更,以使清偿费用有所增加时,其增加的部分应由债权人负担。

多项债务同种给付的清偿顺序:

债务人指定其清偿债务

如未指定,需权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害关系,根据具体情况。

(2)提存

提存是指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由于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有权把应给付的金钱或其他物品寄托于法定的提存所,从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一种行为。

债务人——提存人,债权人——提存受领人

提存法定机构或由法院指定(我国为公证处)

提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迟延受领

2)不能确定谁是债权人:并更住所、去向不明,未确定继承人,合并、分立

提存的效力:

对债务人:

1)债务人免除责任,自提存之日起。

2)除非无法确定债权人,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负有及时通知的义务

债权人:

1)所有权转移,提存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2)风险转移:自提存之日起,标的物损毁、灭失由债权人承担

3)费用负担转移: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4)债权人享有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间。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5)对债权人领受权的限制: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时效为不变期间)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3) 抵销

抵销是指两个当事人彼此互负债务,而且债务种类相同,并均已界清偿期,因而双方均得以其债务在等额的范围内归于消灭。

抵销分为: 法定抵消和合意抵消,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

抵销合同的效力:消灭当事人之间同等数额之内的合同关系。如数额相等,则终止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如不相等,一方,另一方则。自通知之日起生效。

抵销的功能:

1)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

2)确保债权的效力。

抵销的要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付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互付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消。

(4)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5)混同。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属于一个人时债的关系无存在的必要,从而归于消灭。

混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民法上的继受.(自然人死亡)

2.商法上的继受.(公司的合并)

3.特定的继受.(债权转让债务承担)

不因债权债务混同而归于消灭,保护第三人利益,如票据权利。

上面的文字已经分开细说了合同变更转让终止的概念分别是什么,同时还介绍相关的内容。总结以下不难得到,合同变更转让终止简单说也就是由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由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不过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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