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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争议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时间:2026-03-30 02:26:25 浏览:2514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在南京市对社会保险缴费争议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了管理范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为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发生的争议,都属于劳动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但申请仲裁的时效是一年。
在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争议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在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争议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在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可以单方离职?

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可以单方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个人可以缴纳什么社保?

个人可以缴纳医疗和养老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事实上,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也没必要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考虑向南京市当地的社保局投诉,社保局接到投诉后会积极调查处理的,若情况属实,社保局会责令用人单位补交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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