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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犯了诈骗罪罚金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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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2977人看过
导读:触犯了诈骗罪罚金应当由犯罪的主体来承担。根据我国《刑法》第52条明确的规定,判处罚金的情况之下,应当是由犯罪的情形来决定具体的犯罪的数额的,一般情况下,没有规定数额的,最少是不能够少于1000元的。
触犯了诈骗罪罚金谁承担?

一、触犯了诈骗罪罚金谁承担?

一般来说这个诈骗罪罚金由犯诈骗罪的主体承担。

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根据犯罪情形决定罚金数额。 目前,罚金处罚标准只有以下三种:

1、没有规定具体数额的,最少不少于1000元;

2、规定了相关数额;

3、以违法所得或犯罪数额为基准处以一定比例或倍数的罚金。

此外,对未成年人应从轻或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低于500元

二、票据诈骗罪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实施了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具体讲须有以下几种行为之一: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4)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2、本罪属于故意犯罪,且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确实不知道是伪造、变造的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以及误签空头支票等,均不能构成本罪。

3、行为人既有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的行为,又有使用伪造的金融票据的行为的,分两种情况理:如果自己伪造、变造并加以使用的,既触犯了本罪,又触犯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但两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当按照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理的原则,应以本罪定罪处罚;果自己伪造、变造金融票据,同时又使用他人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的,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本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数罪并罚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如果存在诈骗行为的话,肯定是需要按照《刑法》当中的诈骗罪来对此进行处罚的,如果法院判处有罚金,应当是由诈骗罪的实施主体来承担罚金,罚金的数额最少不能少于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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