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10%以上,实施《刑法》第182条第1款第1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10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50%以上的;
(2)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10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50%以上的;
(3)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000000元以上的;
(4)实施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10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5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50%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25000000元以上的;
(5)实施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10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50%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25000000元以上的;
(6)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0000元以上的。
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处罚标准要根据犯罪情节分析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违法行为,一般都是由当地的证券监管机构先调查,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证券监管机构也能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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