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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民间借贷证据链助当事人实现脱责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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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29 · 124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霞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9年 职务:执行主任
律所:云南铠达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201711530544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39-8789-3719
代表案例:31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涉外代理经验,办过大案,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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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杨霞律师曾代理多起民商事纠纷案件,在该起涉6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围绕客户脱责的核心目标,通过梳理全量材料、调取完整流水搭建证据链,最终法院驳回了针对我方当事人的全部诉求。此前她还在一起租赁合同二审案件中,通过梳理全量事实调整办案思路,促成二审改判支持当事人返还大部分未使用租期租金的诉求。

本案中我方当事人金某被案外人朱某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对6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初始证据层面原告仅截取局部银行流水,初步外观指向金某为实际收款及用款主体,我方当事人面临直接背负60万元债务的现实风险。杨霞律师从“客户零负担脱责”的核心商业目标出发,通过全量证据梳理、备位诉请设计完成诉讼策略搭建,最终实现法院全部驳回原告对我方当事人的诉求,同时本案对于区分借贷外观下的实际合同主体、划定公私财产混同的举证边界具有可复用的实务参考价值。

我方当事人金某曾在中某小贷公司任职,2023年期间案外人朱某向金某名下尾号XXXX的个人账户转账60万元,朱某提交转账记录后以金某是小贷公司实际控制人、公私财产混同为由,将金某与中某小贷公司一并起诉,要求二主体共同偿还60万元本金及对应利息。金某收到应诉通知后委托杨霞律师代理,核心诉求是自身不承担任何案涉款项的清偿责任,不影响个人征信及正常经营活动。

承办团队第一时间梳理全量涉案事实,明确本案核心争议并非民间借贷本息核算,而是三层优先级递进的法律判断:第一,朱某出借案涉60万元时,明知的借贷相对方是金某个人还是中某小贷公司;第二,金某名下该收款账户是否仅用于公司代收,能否排除个人使用;第三,原告主张的金某与小贷公司公私财产混同是否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举证标准。

结合初步证据研判,若仅针对原告诉求做口头抗辩,大概率无法动摇法官基于“款项进入个人账户”形成的临时心证,且存在我方需自证清白的举证误区,初始诉讼路径如果仅被动应诉,我方当事人脱责的败诉风险极高。

杨霞律师第一时间锚定“先固定核心事实、再构建完整证据链、最后锁定诉请边界”的办案路径,所有动作始终围绕客户“不承担任何清偿责任”的商业目标推进,不偏离核心目标做无效举证。

第一阶段全面调取当事人留存的全部书面材料:包括金某在小贷公司的任职文件、朱某此前与小贷公司多笔借贷往来的催告函、朱某签字确认的利息收妥单,同时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案涉收款账户的全部银行流水,逐笔核对流水的进出走向,证实该账户所有收款均直接转付至小贷公司对公账户,所有对外支出均是按照小贷公司指令支付朱某等出借人的利息,金某个人从未使用该账户进行任何私人资金往来。

第二阶段提前设计备位抗辩逻辑:首先提出主抗辩主张案涉借贷关系仅成立于朱某与中某小贷公司之间,金某并非借款合同相对方;同时提前备位第二层抗辩,即便法庭认为需要核查财产混同要件,原告提交的局部流水仅能证明款项进入金某账户,无法证明金某个人存在挪用、占有案涉款项的行为,完全不满足《公司法》关于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举证要求。

第三阶段庭审中主动指出原告证据瑕疵:明确说明原告刻意截取该账户的部分流水提交法庭,隐瞒了全量资金均流向小贷公司的客观事实,不存在金某参与借贷磋商、个人使用借款的任何合意或行为痕迹。

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催告函、利息收妥单、公司完整流水三组证据已形成完整印证,借贷关系成立于朱某与中某小贷公司之间,无证据证明金某存在借款合意或与小贷公司财产混同,金某无需承担案涉60万元的还款责任;同时原告主张的保全对象错误,对应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借款合同相关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主张名义收款的自然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需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款项实际由个人使用,仅提供转账至个人账户的流水不足以完成该举证责任。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举证规则,当事人故意截取部分流水隐瞒完整资金往来事实的,其主张的事实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法院依法不应采信。

本次办理过程中,结合杨霞律师此前代理的另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改判案件经验,同样适用了“突破一审仅盯着诉求本身抗辩的固化思路,主动梳理全量事实重新搭建事实逻辑”的思路,最终在租赁方已实际支付大部分租金的前提下,二审改判出租人向我方当事人返还大部分未使用租期的租金,既未让客户承担额外赔偿责任,也充分覆盖了客户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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