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效力 > 无效合同司法解释是什么

无效合同司法解释是什么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2569人看过
导读:无效合同具体是指合同的内容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制度,是恶意串通签订的合同,而且损害了国家、集体或别人的合法利益,在签合同的过程中有欺诈、胁迫等这些手段,诸如此类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无效合同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无效合同司法解释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哪些合同可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国家没有出台一部无效合同的司法解释,但是在相关的法律制度中也明确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无效的合同从始至终都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违约金的条款或其他附件合同也都不生效。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合同效力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合同效力最新文章

遇到合同效力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