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被告的立场,其主张感情并未出现不可弥补的裂痕,双方分开居住并非出于感情不和,即便存在多年分处不同住所的事实,也不符合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自然不需要进入后续的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环节。而原告一方的诉求则十分明确,坚持双方因性格差异长期争吵,感情早已完全消耗,多年的分居状态完全是出于感情破裂的原因,符合法定的离婚要件,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双方各执一词,原告一开始手上并没有成型的完整证据链,仅凭口头陈述的争吵细节和分居事实,很难直接支撑自己的主张,分歧就此陷入僵持。
上海嘉定区盛春龙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没有直接顺着当事人的零散陈述往立案流程走,而是第一时间盯住了本案卡住双方的核心分歧——如何实打实证明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且该状态已经持续满两年。盛春龙律师作为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高级合伙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庭案件的处理,对这类离婚纠纷中的事实认定难点十分熟悉。他没有要求当事人勉强提交不存在的吵架斗殴相关实证,而是引导当事人把完整的感情变化脉络详细梳理出来,把婚后相处、矛盾积累直至最终分开居住的全过程形成清晰的事实陈述,作为基础事实的支撑。之后盛春龙律师指导当事人整理出多年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对应时段的全部租金缴纳收据,还有这套租赁房屋长达数年的水费、电费缴纳凭证,这些书证可以直接对应原告长期不在原共同住所居住的时间跨度,完全覆盖了原告主张的分居时长。除此之外,盛春龙律师还同步着手收集原告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相关材料,为后续抚养权的主张做好充分准备。
庭审过程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始终围绕分居的性质展开,被告一方提出的潜在抗辩方向,也是不少离婚纠纷中常见的思路:即便存在多年分开居住的事实,也可能是出于工作调动、异地就业等其他客观原因,并非出于感情不和,自然不满足对应的离婚法定条件。要突破这一抗辩,不能只拿出分居时长的证据,还需要把这些证据和感情不和的事实形成关联。盛春龙律师把之前整理好的全部书证逐一串联呈现,从租赁协议的签署时间节点,到日常水电费用的持续缴纳记录,完整对应上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的起始时间,和当事人此前陈述的矛盾爆发、分开居住的时间线完全吻合,形成了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排除了因为工作或者其他非感情因素分居的可能性。同时关于子女抚养的相关材料也同步提交,清晰呈现出原告日常照料孩子的实际情况,结合孩子已经年满十周岁的实际情况,相关事实也为抚养权归属的认定提供了扎实依据。
法院经过完整的庭审调查、法庭辩论环节,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最后陈述,对全案事实作出认定,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调和的可能。最终判决准予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车辆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对应的车辆折价款。整个分歧的厘清,完全建立在证据链条的扎实支撑之上,没有纠结于琐碎的生活细节争执,而是紧紧扣住法定离婚要件的核心事实完成了举证。
这类离婚纠纷的核心处理逻辑,并非刻意去收集冲突激烈的直接争吵证据,而是要围绕法定情形的构成要件,把日常容易被忽略的租赁协议、生活缴费记录这类看似零散的材料串联起来,形成完整的事实印证。盛春龙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十余年,获评过上海市嘉定区优秀法律援助律师,同时也是上海市嘉定区广播电视台《法宝在线》栏目特邀点评嘉宾律师,在上海嘉定区长期执业,处理过大量婚姻家庭类纠纷,这类针对核心分歧梳理证据的办案思路,也贯穿在他处理的诸多疑难复杂离婚、财产类案件的过程中,最终的事实认定,始终要回归到证据的关联性和完整性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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