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物业费收取问题,根据《民法典》及《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一、物业费标准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一般按建筑面积计收,具体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和住建部门指导。二、长春市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费执行政府指导价。三、物业公司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调整收费需经业主大会同意或按合同约定程序。四、如对收费有异议,可向当地住建局物业科或12345投诉,也可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协商。建议查看物业服务合同具体约定。
2026-06-03 13:02:24 回复
物业费收取应遵循长春市相关物业管理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标准需经业主大会同意,并向物价部门备案。物业公司应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业主对物业费有疑问,可要求物业公司解释,也可向物价部门或住建部门投诉。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6-03 12:38: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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