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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合同债务纠纷精准代理助当事人维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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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9 · 144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赵磊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208202610128975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9893366631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法学学士、法律职业资格A证,曾任公职律师,熟稔诉讼与非诉全流程,擅长拆解复杂法律关系,快速锁定案件核心争议,精准研判案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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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赵磊律师是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党员律师,拥有法学学士背景与法律职业资格A证,深耕实务多年。他曾代理某控股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帮委托人免除百余万元连带清偿责任;也曾代理政府采购货款追索案,帮助当事人顺利拿回欠付货款及对应逾期利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赵磊律师为中共党员,法学学士,持有法律职业资格A证,现任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址位于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兴北路人保大厦4-5楼。自2016年执业以来,赵磊律师深耕法律实务一线,累计承办案件近百件,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与规范严谨的执业素养,熟悉各类法律法规及司法实务流程,专业功底扎实、执业履历过硬。其业务覆盖面广泛,擅长处理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常见民事案件,同时精通刑事辩护、各类民商事案件代理、纠纷调解及法律风险研判等业务,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全面的一站式法律服务。执业期间赵磊律师曾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获各级嘉奖十余次,始终秉持“辩是非、明法理,重事实、守诚信”的执业理念,以客户为中心细致把控案件各个环节,凭借清晰缜密的办案思路,精准梳理复杂案件法律关系、锁定核心争议焦点,结合案件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为当事人量身定制可行的维权方案,善于将诉讼与调解谈判有机结合,通过多元化方式高效化解各类法律矛盾,是值得当事人信赖与托付的专业法律伙伴。以下为近期赵磊律师办结的两起典型民商事代理案件情况展示:

2025年7月,原告某农牧公司与被告某供应链公司签订《活牛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活牛,合同中明确了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规则。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六批次完成供货,双方结算确认总货款为482.8万余元,被告某供应链公司累计支付298.8万余元后,尚欠184万元尾款未予支付。期间被告某控股公司出具一份《回款计划》,因被告迟迟未结清尾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剩余货款、违约金、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某供应链公司抗辩称原告未开具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且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被告某控股公司则抗辩称其并非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出具《回款计划》仅为配合案外人内部报备使用,不构成债务加入。案件核心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被告某供应链公司应否支付剩余货款184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其他费用;二是被告某控股公司应否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赵磊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某控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2022年12月,原告某公司中标被告某中心的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项目,双方于当月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相关设备及配件,合同总价款154.8万元,同时明确约定了付款节点:合同签订后支付60%货款,设备验收合格后支付35%,剩余5%作为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全部供货义务,被告于2023年4月完成项目验收,但仅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102.8万余元,尚欠51.9万余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委托赵磊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付货款及对应逾期利息。

该案核心争议焦点为:被告对欠付货款本金51.9万余元无异议,但以单位无资金、案涉合同未约定利息为由,拒绝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双方就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与期间认定存在分歧,原告主张按年利率4.5%计算利息,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针对第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赵磊律师作为某控股公司的代理律师,并未局限于表面证据的形式审查,而是精准切入《回款计划》的形成背景与文本表述细节,系统性梳理关联案件材料与双方沟通记录,依法向法院提交另案裁判文书及相关微信聊天记录等佐证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还原该《回款计划》的出具实际用途,有力证明该文件系配合案外人内部报备所用,不存在自愿加入案涉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同时赵磊律师深入结合法人人格独立原则展开法律论述,从合同相对性、债务加入的法定构成要件层面逐层说理,切断原告试图通过关联公司关系主张连带责任的逻辑路径,为当事人构建完整的抗辩体系。

针对第二起政府采购合同纠纷案件,赵磊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首先全面梳理案涉合同的履行全流程节点,核对供货单、验收证明、已收款凭证等全套证据,确认欠付货款本金的事实无争议。针对被告提出的“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无资金支付”的抗辩意见,赵磊律师精准援引买卖合同领域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厘清“即便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守约方仍有权主张违约方支付法定逾期付款损失”的裁判规则,结合现行法律规定的逾期付款损失上浮区间,将原告主张的利率标准调整为符合司法保护上限的年利率4.5%,同时针对质保期与逾期付款期间存在重合的特殊情况,提前梳理分段计算的逻辑框架,提交对应计算明细,配合法院理清不同阶段的计息基数与期间,确保原告的利息诉求具备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第一起案件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已履行主要交货义务,被告某供应链公司不能仅以发票未开具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其逾期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支付剩余货款184万元;关于违约金,法院综合考量案情后酌定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原告主张的律师费5万元及保全保险费1800余元符合合同约定,依法予以支持。针对被告某控股公司的责任认定,法院认为其出具的《回款计划》所载金额无法明确指向本案案涉债务,且文件中没有明确自愿承担对应债务的表述,不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定要件,判令某控股公司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赵磊律师的代理工作成功帮助委托人免除了184万余元的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起案件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虽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但依法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原告主张按年利率4.5%计算并未超出法定标准,依法予以支持。结合质保期与逾期期间重合的情况,法院采纳赵磊律师提出的分段计算逻辑:质保期内以扣除质保金后的44.1万余元为基数计算利息1.9万余元,质保期满后以51.9万余元为基数计算利息3.5万余元,最终判决被告某中心支付原告某公司货款51.9万余元及逾期利息5.4万余元,后续利息按年利率4.5%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4700余元由被告承担,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支持。

结合上述两起案件的办理经验,赵磊律师提示民商事活动参与主体:第一,订立合同时应尽可能明确核心条款的表述,尤其是债务承担类的文件出具时,需清晰界定文件用途与权利义务边界,避免因表述模糊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第二,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供方应当注意留存完整的供货、验收、沟通凭证,即便合同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仍可依法向违约方主张逾期付款损失,合法主张自身权益;第三,遇到纠纷时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梳理全案证据、准确适用法律规则,可有效避免不必要的责任承担,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特别说明,上述两案相关裁判文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阶段性代理成果仅对应个案具体案情,不构成对同类案件的任何结果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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