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杭州余杭某路段深夜,徐某某、姜某某伙同他人驾驶小型客车,分两次窃走当地公路管理部门铺设的176块窨井盖,该路段为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混合路段,人员往来频繁,盗窃行为当即引发周边居民的恐慌与担忧。
辩护介入策略谋划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江颖静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成为姜某某的辩护人,此时姜某某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行为,且与同伙共同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江颖静依托多年民商与刑事交叉领域办案经验,梳理案件细节,重点围绕行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及法定从轻情节准备辩护方案。
庭审质证法律释明
庭审中,江颖静针对公诉机关提出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控,结合窨井盖被盗时未造成人身损害、被盗数量未达到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等事实,提交姜某某自动投案的自首材料及赔偿谅解凭证,阐明其主观上并无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意图,其行为本质为盗窃财物。
量刑建议法院采纳
江颖静在辩护意见中提出姜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谅解等多项法定及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法院审理后认为江颖静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最终采纳该意见,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江颖静的辩护成功,核心在于精准抓住案件中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的边界,结合法定从轻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契合了社会公平正义的朴素内涵,让每一份平凡的坚守都能获得法律的温柔托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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