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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签施工合同擅自发包律师如何厘清协议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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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3 · 139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郭学好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0年 职务:主任
律所:云南隽兴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20161096998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建设工程纠纷、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206770506
代表案例:2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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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未就施工核心条款达成共识便签订合作协议,一方事后擅自将工程发包给第三方,引发合同性质认定、违约责任界定的连环纠纷。郭学好以专业分析破解争议,二审庭审中从条款缺失、磋商路径等维度论证协议属预约合同,同时厘清违约责任与违约金认定的关键边界,为当事人争取了合理裁判结果。

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未就施工计价、付款等核心条款达成正式约定,便擅自将涉事工程发包给第三方公司。某房地产公司随后起诉要求解除协议,某建设公司则反诉要求退还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其三位保证人也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案件进入一审后,双方对协议性质的界定各执一词,庭审中围绕条款缺失情况、后续磋商安排展开多轮质证辩论。

郭学好是云南隽兴律师事务所主任,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参与过近两千件案件办理。曾入选西部律师研修计划第六期并担任班长,获评优秀研修律师,还担任过法院特邀调解员,具备丰富的商事争议处理经验。在本案代理过程中,他结合过往处理建筑工程类案件的实务积累,从合同文本的条款完整性、双方磋商的实际状态入手构建辩护思路。

该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案涉合作协议应认定为预约合同还是本约施工合同,某房地产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违约责任如何认定。郭学好作为某房地产公司的代理人,二审庭审中重点梳理双方沟通记录,明确协议中缺少工程计价标准、付款节点等可直接履行的实质性条款,且预留了后续缔约的协商路径,以此论证协议属于预约合同,推翻了对方主张的本约合同观点。针对某建设公司提出的违约金请求,他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曾就核心条款存在明确分歧,且对方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远超实际产生的预算编制费、保证金资金占用费等直接损失,推动法院维持了一审对违约金的合理调减结果。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作为从事商事争议解决的执业人员,郭学好始终关注案件细节与法律规则的契合度。他曾受邀担任云南广播电视台《以案释法》特邀嘉宾,还受聘为高校法学院特聘导师,在执业过程中注重将实务经验与法律专业知识结合。他推动所在律所与昆明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用于公益法律服务,还曾获评西部杰出争议解决律师,这些经历让他在处理案件时更能兼顾法律逻辑与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在基层法治实践中,每一起商事纠纷的处理都考验着从业者对法律规则的精准把握。郭学好的办案思路,也是众多商事争议解决从业者日常工作的一个缩影,通过对合同条款的细致梳理、对案件事实的全面还原,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可靠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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