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阿姨是荆州某餐饮店厨工,在门店工作了近七年。某天因与同事发生口角,店长当场告知她“明天不用来上班了”。王阿姨气不过,当即收拾行李离开,既没签离职申请,也没要求门店出具书面辞退通知。
随后几个月里,门店在结算工资时,私自扣除了500元作为“打架赔偿款”,也没给王阿姨任何经济补偿。王阿姨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被门店违法辞退,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克扣的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病假工资等。
庭审中,门店却辩称:王阿姨是因打架主动离职,门店没有辞退她;克扣工资是双方协商一致的赔偿,不属于无故扣薪。双方都拿不出直接的书面证据证明离职的真实原因。
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的马晶律师接受王阿姨委托后,第一步便从证据梳理入手。她告诉当事人,这类纠纷的核心难点在于——没有书面辞退通知,也没有离职签字文件,双方各说各话。
马晶律师逐类整理王阿姨手中的材料:
-微信聊天记录里,有王阿姨女儿与店长的对话,店长明确提到“她跟人打架,我们不让她来了”;
-工资银行流水显示,门店确实少发了500元,且没有王阿姨签字确认的扣款凭证;
-考勤记录、排班表能够证明王阿姨的入职时间、工作年限,以及多年未休年假的事实;
-病假期间的就医记录、请假聊天记录,可以佐证病假工资的主张。
针对离职原因,马晶律师提出:门店声称王阿姨主动离职,却拿不出辞职信、离职申请等书面证据;反观劳动者一方,有录音对话、后续未再安排工作的事实,可以佐证是门店单方终止劳动关系。在双方证据均不充分的情况下,仲裁庭更倾向于认定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门店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私自扣款,马晶律师指出:用人单位扣除员工工资,必须有合法依据和劳动者本人确认;仅凭一句“赔偿款”就克扣工资,属于无故拖欠劳动报酬,应当补足差额。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
1.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予以确认;
2.门店主张劳动者主动离职,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结合录音及实际停工事实,认定为门店提出协商一致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门店私自克扣的500元工资无合法依据,应予返还;
4.未休年休假工资、病假工资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门店需向王阿姨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病假工资等合计5.6万余元。
经办这起案件的马晶律师,是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2012年执业至今,她已办理民事案件281件、刑事案件86件,在劳动纠纷、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2023年获评“荆州市优秀女律师”。
谈及执业感悟,马晶律师常说一句话:“证据是案件之本,打官司本质就是打证据,没有扎实完备的证据支撑,情理与说辞皆无从立足。”
在她看来,劳动争议中很多劳动者吃亏,就吃亏在“没留证据”——口头辞退不录音、扣工资不追问、请假不留痕。等到维权时,空有委屈,却拿不出有效材料。她习惯在接案第一时间,帮当事人把零散的微信聊天、工资流水、考勤记录整理成完整的证据链,从细微处还原案件事实。
办案过程中,马晶律师也从不给当事人模板化的方案。她会结合劳动者的工龄、工资水平、证据完整度,以及荆州本地的裁判口径,研判哪些诉求风险高、哪些诉求把握大,优先把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这些核心权益守住,再逐步争取其他项目。她常说,要“走一步、看十步”——既要考虑庭审怎么推进,也要预判对方会怎么抗辩、裁决后会不会起诉、后续执行难不难,从委托开始就把全流程的风险想在前头。
对马晶律师而言,律师的价值从来不只是处理一场纠纷,而是真正帮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她信奉“无信任便无委托”,每一份委托都当成自己的事来办,用严谨、务实、负责的态度,守护每一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