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对虚假诉讼的第一个想当然,是把这种行为等同于普通的民事纠纷瑕疵,觉得就算查到是假的,最多就是案子作废,不会牵扯到刑事追责。这种想法的来源很简单,大家日常接触的都是真实的借贷、房屋买卖纠纷,很少意识到“自己去法院打官司”这个行为本身也可能触犯刑法。这起案件里,三名被告人一开始的出发点,就是主债务人担心自己身负多笔债务,名下房产被债权人通过正常司法程序查封、拍卖抵债,于是伙同另外两人商量出一套规避方案,他们签了虚假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用资金过桥的方式伪造了完整的购房资金流水,看起来有合同、有转账、有收条,一套完整的交易材料齐备,先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房产,再提起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民事诉讼,法院基于这些伪造的证据,作出了解除合同、主债务人返还购房款的民事判决。整个流程看起来和普通民事纠纷别无二致,但恰恰是这套伪造证据、骗取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不是简单的“程序造假”,而是已经侵犯了司法秩序的刑事犯罪行为。
很多人对共同犯罪的第二个想当然,是觉得只要自己参与了某件事,不管是出主意的、执行的,还是帮忙搭手的,最后承担的责任都差不多,甚至觉得被牵连进来的人都该按同一个标准判。这种认知在涉及多人的刑事案件里非常普遍,但实际上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直接决定了量刑的轻重。巴中向丽琼律师在阅卷阶段没有笼统地把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归为一类,而是逐份核对虚假合同、资金流水、司法文书、中介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等全部证据材料,在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定性没有争议的前提下,把辩护的核心落在了主从犯的区分上。最终法院审理时,明确认定牵头策划整套虚假诉讼方案、主导伪造交易流程的主债务人是主犯,另外两名配合参与、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的被告人为从犯,这一区分直接拉开了三者的量刑差距。对很多从犯身份的当事人来说,是否被准确认定为从犯,往往是能不能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的关键。
第三个常见的想当然,是觉得犯罪以后被找上门、被传唤,就算主动配合说了实话,也算不上什么能从轻的情节,甚至有人觉得自己配合是理所当然的,没必要专门把这个拿出来主张。这种想法忽略了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在量刑中的法定分量。这起案件进入刑事程序的起因,是主债务人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白了整套虚假诉讼的事实,另外两名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也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全部行为。巴中向丽琼律师在辩护过程中,专门围绕三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的自首要件逐一固定证据,结合三人初犯、无恶劣犯罪前科、案发后真诚悔罪的情节整理辩护材料,在庭审中明确提出这些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最终法院也依法确认三名被告人均构成自首,具备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这一点对其中一名原本情节较轻的从犯获得缓刑判决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还有被告人原本处于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法需要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通过对其在共同犯罪中从属地位、参与程度的理明,最终量刑也控制在了合理区间内。
最后一个容易被忽视的想当然,是很多人觉得刑事案件的辩护只能在罪名定性上做文章,一旦罪名被认定,就没有争取更轻结果的空间。这种认知把刑事辩护的价值想得过于狭窄。这起案件里,巴中向丽琼律师在确认罪名定性无误之后,把工作重点放在了量刑情节的逐一核实上,针对不同被告人的情况制定差异化的辩护方案,最终法院充分采纳了相关辩护意见: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处于缓刑考验期内的从犯被依法撤销原有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另一名参与程度较低、悔罪态度良好的从犯被依法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从最终结果来看,通过对主从犯地位的准确区分、对自首等从轻情节的有效固定,全案各被告人都获得了与其行为、地位、情节相匹配的量刑,没有出现因情节未被充分考量而判处过重刑罚的情况。
这起作为巴中市首例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也能让很多人看到刑事案件辩护的实际逻辑:不是所有案件都要在罪名上做无罪争辩,更重要的是在事实层面把每个被告人的参与程度、地位作用、法定情节逐一理明。巴中向丽琼律师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过程中,也一直沿着事实核查、情节固定、精准量刑辩护的路径开展工作,把每个影响量刑的细节落到实处,才是帮助当事人获得公正裁判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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