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鉴定结论往往是定案的关键依据。本案中,患者李XX于2017年1月21日因突发头痛等症状前往某康达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医院采取保守治疗,家属签署暂不转院文件。1月28日患者病情恶化转院至省城医院,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未明确病因、告知不充分、延误转诊等过错,遂诉至法院。
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认定医疗机构的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一大难点。
围绕这一核心争议焦点,案件先后进行了三次专业鉴定,使得办案过程曲折复杂。首次由市医学会鉴定,认为医方存在一定过失,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省医学会再次鉴定,却认为患者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与医方行为无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两次鉴定结论截然相反,让案件陷入了僵局。
就在此时,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宝涛律师凭借其逾十年的丰富法律实务经验,敏锐地意识到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必要性。他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予以准许。
在第一次司法鉴定因缺乏尸体解剖报告等材料终止后,董宝涛律师并未气馁。他凭借在医疗纠纷领域长期积累的经验,协助法院委托了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病情发展加重及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患者病情发展及死亡主要系自身疾病所致,医方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庭审中,被告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主张省医学会的鉴定专家级别更高、更为严谨,请求法院不予采信。董宝涛律师凭借扎实的法理功底,在辩论中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需借助司法鉴定来认定过错及因果关系。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机构及人员具备法定资格,委托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分析说明详尽,结论明确,且本案中并无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的相反证据,应作为定案依据。
法院最终经审理认为,董宝涛律师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采信了该鉴定意见,认定被告医院存在过错,与患者病情发展加重及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责任比例划分上,法院综合考虑患者自身原发疾病情况及医方过错程度,判定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在赔偿项目的认定与计算上,董宝涛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原告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物质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胜诉。
本案中,董宝涛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素养、丰富的实务经验以及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帮助原告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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