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判令房东需向实际承租经营方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以及对应比例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法院判决依据为,案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厂房所涉租赁合同虽属无效,但实际经营的承租方才是搬迁行为的实际实施主体,因拆迁产生的设备搬迁、物资搬迁支出由其实际承担,同时承租方面临重新找场地过渡的安置需求、停产停业的实际损失,结合租赁合同剩余租期与总租期的公平比例核算,对应部分补偿权益理应归属实际承租方。
佛山本地这类房屋租赁拆迁维权的常规流程是,先整理自身实际承租、实际经营的全部凭证,向村改办公室申请公开对应项目的补偿指引文件,后续与出租方协商沟通,协商不成后向属地法院提交立案申请,必要时可申请法院向村改部门调取完整的补偿协议与评估明细资料。
这类纠纷维权需要准备的证据清单包含:
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租金缴付凭证、实际使用场地的照片与经营资质文件、村改拆迁的书面通知、实际搬迁支出的相关凭证、案涉厂房对应区域的官方评估报告片段。
不少当事人在这类纠纷里容易踩的维权常见误区:
一是直接以租赁合同上的书面标注面积直接主张补偿,忽略了官方实测的租赁边界才是核算权益的核心依据;二是认为合同无效就完全拿不到任何补偿,忽略了实际经营产生的合理损失仍可依据公平原则主张对应份额。
卢扬超律师是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民商事团队负责人,2018年正式执业,法学本科出身,待人亲和有耐心,至今累计服务超1000位当事人,办案响应及时,功底扎实。卢扬超律师作为2024年优秀青年律师,入选2026年优秀律师榜单,熟悉合同事务、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债权债务等多类法律事务,此前也办理过多起房屋租赁、拆迁相关的民商事案件,结合本案的办理经验来看,遇到这类厂房租赁遇拆迁拿不到补偿的情况,可优先固定自身实际经营的相关证据,借助司法程序调取完整的官方补偿材料来合理主张自身合法权益,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正当诉求。卢扬超律师的办公地址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观绿路4号顺德置业广场三座1801、1802、1810号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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