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北恩施州,婚姻家庭等民事纠纷是较为常见的法律问题。对于这类问题该怎么看、依据什么判断,是许多人关心的内容。恩施赵菊花律师在处理此类问题上有着丰富的经验,下面通过一起具体的案例来详细展示判断过程。
有一对再婚夫妻,于2011年在恩施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共同子女。由于原告工作特殊,两人长期分居,在婚姻存续期间相处矛盾较多,被告常有言语伤害原告及其家人的行为,并且家庭经济主要依靠原告来支撑。2015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动用夫妻共同存款为其子女购置房产,这一行为激化了双方的矛盾。到了2016年,双方自愿签订了《婚内协议》,对婚前、婚后财产归属以及债权债务都作出了明确约定。然而,协议签订后原告依旧每年额外给付被告资金。2021年,被告以购置商铺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款项交付后却始终未归还。多年的分居状态加上财产方面的分歧,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于是原告委托赵菊花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面对这样的案件,首先要梳理关键事实。赵菊花律师在原告找到她后,第一时间开展全面法律释明工作。她细致地向原告讲解了离婚诉讼流程、婚内协议法律效力风险、案件服务范围以及收费标准等内容,让当事人清晰了解各项维权利弊。随后,赵菊花律师指导原告系统地梳理全部证据材料,像转账流水、婚内协议、社区证明、接处警记录、借款交付凭证等都被逐一整理出来。通过这些证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双方债权,锁定了夫妻感情不和、财产争议这两大核心事实,明确了原告解除婚姻、房产归自身所有的核心诉求。
在判断过程中,依据的规则至关重要。本案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该条规定夫妻长期分居、多次因财产发生激烈矛盾,双方无和好可能,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双方自愿签署的婚内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备约束力;离婚案件优先调解,在双方自愿前提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庭审前,被告答辩称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但却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针对对方的抗辩,赵菊花律师当庭完整提交了多组证据。以社区证明、报警记录来佐证二人长期争吵冲突,直接反驳了对方感情和睦的说法。围绕婚内协议效力、被告私自处置共同存款、10万元借款这三大财产争议点,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完整发表代理意见,论证婚内协议是双方真实自愿签署的,合法有效,应作为财产分割依据。
庭审中,赵菊花律师兼顾法理与情理。一方面,清晰地陈述了双方多年分居、财产纠纷不断、无和好基础的事实,有力地支撑了离婚诉求;另一方面,主动配合法庭调解工作,多次与双方沟通协商,平衡双方财产诉求,缓和对立情绪。全程围绕感情破裂认定、财产权属划分这两大焦点层层举证辩论,有序推进案件审理,最大限度维护了原告合法财产权益。
最终,本案由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经法庭与赵菊花律师共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准予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内共有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仅支付被告房屋补偿款5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向被告追偿被告擅自赠与子女的购房款项,同时免除被告10万元借款偿还义务,双方婚姻及财产纠纷一次性了结,无其他争议。
从这起案例可以看出,面对婚姻家庭纠纷这样的法律问题,需要先仔细梳理案件中的关键事实,如夫妻感情状况、财产往来情况等。然后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评判,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协议是否有效等。在实际处理中,要善于收集和整理证据,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辩论。律师在这个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像恩施赵菊花律师,她精准把握婚内协议效力认定规则,通过全面梳理证据夯实离婚诉求,兼顾法理与调解思路,既帮助当事人顺利解除了婚姻关系,又大幅降低了房屋补偿支出,一次性化解了多年的财产纠纷。这启示我们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时,要学会以这样的判断路径去看待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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