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纠纷日益受到社会关注的今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过错参与度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显得尤为关键。就如本案,云南省某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典型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深入剖析的样本。
自2015年起即专注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研究与代理的董宝涛律师,处理过数十起争议性较强的同类案件,他对这类案件中错综复杂的关系有着深刻的见解。在本案中,核心争议焦点集中于两家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这与董宝涛律师在长期实践中所面对的问题高度契合。
毕业于云南警官学院法学院,拥有扎实法学理论基础的董宝涛律师,深知在这类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分析至关重要。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及法院委托,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鉴定机构指出,甲市A区人民医院存在未及时复查及告知的过错,甲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评估、治疗时机选择、外科干预及病情沟通等方面存在过错。然而,由于患者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检验,无法对医方诊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客观判断。
有着逾十年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董宝涛律师敏锐地捕捉到,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鉴定意见展开的激烈辩论,实质是对举证责任和因果关系认定的博弈。原告方坚持认为,鉴定已确认两被告存在明确过错,这些过错与患者病情加重直至死亡存在直接关联,应推定由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而被告则各执一词进行抗辩。
董宝涛律师在处理大量类似案件中积累的经验,让他明白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起着决定性作用。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对本案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分配。这一过程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市A区人民医院诊疗行为基本符合规范,该过错行为与患者最终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缺乏因果关系,故判决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甲市第一人民医院,虽然其存在过错,但因原告方未能通过尸检明确死亡原因,导致无法精确界定医疗过错在死亡结果中的原因力,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力的主要后果。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由甲市第一人民医院对患者的死亡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作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董宝涛律师,在众多此类案件中,始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宗旨。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仅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也为类似医疗纠纷案件在过错参与度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方面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它提醒着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都应遵循法律规定,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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