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类犯罪里,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容易让人傻傻分不清楚。比如有人捡到别人遗忘的财物后拒不归还,有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这两种行为看似都是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据为己有,但实际上它们是不同的犯罪类型。很多人遇到这类情况时,不清楚该如何判断到底是侵占罪还是职务侵占罪,接下来就详细讲讲这两者该怎么区分。
一、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差异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不是自己的东西,在合法持有后却不想还了。比如张三捡到李四丢失的钱包,里面有不少现金,李四找到张三要求归还,张三却拒绝归还,这就可能构成侵占罪。
而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例如,公司的财务人员利用自己掌管财务的便利,私自将公司的资金转到自己账户,这就属于职务侵占罪。
二、犯罪主体的不同
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该罪。也就是说,不管你是什么身份,只要实施了侵占行为,都可能构成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像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这些不属于单位性质的主体,其成员就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比如一家小餐馆的老板,他将餐馆的收入都自己拿走,这不属于职务侵占罪,因为小餐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单位。
三、犯罪行为方式的区别
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将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这种持有可能是基于委托保管、拾得遗忘物等原因。在取得财物时是合法的,后来才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比如王五帮赵六保管一批货物,在保管期间,王五产生了将货物占为己有的想法,并且实施了该行为,这就是侵占罪的行为方式。
职务侵占罪则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里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在单位中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力和方便条件。比如公司的销售人员,利用自己负责销售货物的便利,将销售所得的货款私自截留,据为己有,这就是职务侵占罪的行为表现。
四、立案标准和量刑的差异
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也就是说只有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会处理。一般来说,侵占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才会构成犯罪,不同地区的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侵占罪的量刑相对较轻,根据法律规定,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相对较高,而且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量刑方面,根据数额的不同,处罚也不同。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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