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X月,被告人在他人以高薪报酬、报销费用为诱饵的欺骗下,与同案犯申办护照,并在对方资助安排下,从我国磨憨口岸合法出境至老挝。抵达后,二人被非法中介带入位于老挝的电信网络诈骗公司。进入公司后,被告人才意识到身处诈骗窝点,但因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无法逃脱,被迫在该公司指令下参与针对美国女性的诈骗活动。在诈骗公司期间,被告人因内心抵触、消极怠工,始终未能完成任何诈骗任务,未实际骗得任何被害人财物。因其“业绩”不佳,长期遭受犯罪组织的殴打、体罚、电击等不法侵害,身体留下多处伤痕。202X年X月X日,被告人趁公司管理混乱之机逃脱,通过向亲友借款办理回国手续,从磨憨口岸入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以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刑事拘留并移送审查起诉。
起初,这个未骗得财物的细节很容易被忽略。在一般人看来,被告人已经进入了诈骗公司,接受了培训,并实施了诈骗行为,似乎就应该被认定为诈骗既遂。被告人及其家属最初也没有意识到这个细节的重要性,他们更多地关注被告人是被迫参与诈骗这一事实。
贵阳王兴卫律师介入案件后,凭借其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注意到了这个关键细节。王兴卫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详细询问其被诱骗出境的详细经过、在诈骗公司的具体工作内容、遭受的不法侵害细节、逃脱过程及归案情况,固定其主观认知受限、人身自由受控的陈述。同时,王兴卫律师细致阅卷,重点比对被告人本人的供述与同案犯的笔录,特别是关于“被告人从未开单”的证言,以及人身检查笔录中记载的全身多处伤痕,将“未产生危害结果”与“自身亦是受害人”的形象具体化、证据化。
在庭审中,王兴卫律师围绕这个细节展开了有力的辩护。他援引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理论,并结合两高一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强调“未实际骗得财物”是认定未遂的实质要件。指出当事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实施终了的未遂”且“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的情形,应适用最宽的量刑减让幅度。同时,王兴卫律师从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行为表现、获利情况等方面,论证其明显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公诉机关对王兴卫律师的辩护观点进行了回应,他们坚持认为被告人已经实施了诈骗行为,虽然未骗得财物,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跨境电信诈骗,在难以查证具体数额时,可能被直接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既遂。然而,王兴卫律师通过充分的法律论证和证据支撑,有力地反驳了公诉机关的观点。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兴卫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的诈骗行为属于未遂,且为从犯。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决,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这一判决结果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相比,刑期大幅缩短,充分体现了未骗得财物这一细节对案件结果的重大影响。
在类似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是否实际造成财产损失”这一细节往往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能够帮助法院准确判断被告人的犯罪形态和社会危害性,从而作出更加公正合理的判决。王兴卫律师在这起案件中,通过深入挖掘和利用这一关键细节,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展现了其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和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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