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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中有人自杀,其他同案人会因此被加重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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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8.09 · 179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孟国栋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3年
律所:北京海润天睿(淄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3201310500636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诉讼仲裁
咨询电话:18653389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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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十年专业刑辩律师,承办多起疑难刑事案件,尤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缓刑、不起诉辩护以及企业刑事合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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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如果出现被害人自杀的严重后果,同案被告人的量刑往往会受到从严考量。淄博孟国栋律师在一起涉案金额巨大且存在被害人自杀情节的诈骗案中,通过论证该加重后果与当事人的行为之间缺乏直接因果关联,并结合从犯、退赃、认罪认罚等多重情节,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
诈骗案中有人自杀,其他同案人会因此被加重处罚吗?

被害人因遭受诈骗而自杀,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最令人痛心的后果之一。对同案被告人来说,这一情节在法律上会被作为从重处罚的考量因素。但有一个关键问题是:这个加重后果,是否应当由每一个参与诈骗的人都来平等地承担?

淄博孟国栋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就遇到了这个尖锐的问题。该案是一个境外约炮类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犯罪,团伙组织者对接境外诈骗盘口,多名成员分工协作,通过社交软件和视频验证诱导被害人持续充值刷单。当事人作为团伙中的视频验证人员,长期参与诈骗活动,涉案金额巨大。而案件有一个极为不利的情节:一名被害人在遭受诈骗后选择了自杀。

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时,结合全案严重情节,建议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三年,未建议适用缓刑。淄博孟国栋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面对这个沉重的案件背景,做了几件关键的工作。

首先是厘清当事人在团伙中的角色。他梳理了全案的组织架构和分工,论证当事人仅负责视频验证和接单等辅助性工作,并非团伙的组织者或管理者,在整个诈骗链条中处于次要地位。法院认定其为从犯,这为后续量刑创造了基础条件。

其次是针对被害人自杀这一加重情节进行区分。淄博孟国栋律师在庭审中论证,该加重后果并非由当事人的行为直接导致——当事人与被害人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通道,其参与的诈骗环节与自杀结果之间的因果链条是断裂的。他并非主张这一情节与量刑无关,而是主张不应过度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同时,他整合了当事人的多项从宽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主动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些情节叠加在从犯认定的基础上,形成了较强的从宽论证。

最终,法院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当事人成功适用缓刑,无需收监执行。这个案例的价值在于,它说明了一个法律逻辑:加重后果的承担应当与被告人的行为关联度相匹配,而不是简单地由所有人均摊。淄博孟国栋律师在该案中的辩护,正是顺着这个逻辑,在一个案情沉重的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一个体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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