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武汉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原告严XX与被告孙X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包括被告名下存款、基金、公积金、两套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房屋租金、被告向案外人转账款项、钢琴等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合计约149.88万元。被告孙X同意离婚,但主张原告为过错方应少分财产,同时辩称两套房屋系其婚前财产,根据婚前协议书,房屋由其父母负责还贷,原告无权分割还贷增值部分及租金。
严倩律师是湖北瀛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也是北京市重光(武汉)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她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在婚姻家事领域尤为专精。此次作为被告孙X的代理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围绕核心争议点展开了系统而有力的辩护。
首先,严倩律师对婚前协议书的效力进行了充分论证。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明确约定案涉两套房屋及另一处写字楼均属于孙X婚前财产,由孙X父母出钱还贷,不由女方承担。严倩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对婚前及婚后财产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应受该协议约束。她此前处理过不少涉及婚前协议的婚姻案件,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和法院的审查重点,所以在论证协议效力时有理有据,这一观点最终被法院采纳,成为驳回原告分割房屋还贷增值及租金请求的关键依据。
其次,针对原告主张的两套房屋婚后还贷系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严倩律师指导被告及其母亲系统整理了房屋租赁合同、银行取现记录、存款凭证等大量证据。通过证明褐石庄园房屋及汇金中心写字楼的租金收入足以覆盖两套房屋的月供,并结合相关账户的取现和存入记录,成功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说服法院认定还贷资金主要来源于被告母亲的租金收入,而非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论证有效阻断了原告对房屋还贷增值部分的分割请求。
在租金归属问题上,严倩律师紧扣婚前协议书的约定,指出协议明确“使用婚后财产所产生的各种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案涉房屋已被约定为孙X婚前财产,其租金不属于婚后财产的投资收益。同时,严倩律师强调,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租金等事宜均由被告母亲操作,原告并未对房屋进行实质性管理和维护,未体现夫妻协力作用,故租金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观点。
关于孙X向母亲转款32.8万元的问题,严倩经律师梳理本案后,其中30万元系偿还婚前借款20万元及一次性支付多笔生活费。虽然法院最终因证据不足未完全采纳该意见,但严倩律师成功争取到法院认可原告应承担与被告母亲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费6.6万元,从而将应分割的转款金额从32.8万元降至26.2万元,为客户减少了损失。
此外,严倩律师还针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存在过错应少分财产”进行了有力驳斥,指出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行为,法院最终未支持原告的该项主张。
整个诉讼过程中,严倩律师始终围绕证据链完整性和法律适用精准性展开工作,最终在存款、基金、公积金等无争议财产的分割中为客户争取到相对公平的结果,并成功保住了两套婚前房产的还贷增值部分及租金收益。
这起案件对同类纠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婚前协议的效力越来越受到重视,夫妻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婚前协议对财产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婚前房产婚后还贷增值及租金的分割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关键在于证明还贷资金的来源以及是否体现夫妻协力作用。同时,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律师应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运用合理的证据规则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另外,对于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以保障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严倩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成功经验,为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提供了很好的示范,即要精准把握案件的核心争议点,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争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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