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主体认定难题在多起案件中反复出现,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挑战。杨丹慧律师作为广东民怡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能力,成功应对了这些挑战。
在一起合同事务案件中,原告某某金属公司起诉某某贸易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伍XX,要求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原告主张依据与某某贸易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供货,但杨丹慧律师通过梳理案件事实,发现争议交易发生在购销合同签订数月后,且有证据表明原告明知交易对手是案外人揭某某。原告工作人员在沟通中也明确将“揭总”与被告“伍总”区分,并提及“伍总给他担保”。杨丹慧律师以此为突破口,向法庭证明本案的真实买受人和合同履行主体是案外人揭某某,而非被告公司。最终,法院采纳了该意见,判决驳回了原告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几乎同样的细节出现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原告廉江市某某公司为被告某某公司定制并安装学校教学楼门窗,工程验收对账后,被告拖欠部分货款,还提起反诉,以原告逾期交付、产品颜色不符为由主张高额违约金。杨丹慧律师在一审、二审中代理原告。她通过合同、对账单、发票等证据固化了欠款事实,并就质保金部分作出准确的法律判断。针对被告的反诉,杨丹慧律师成功论证了因定作人变更规格导致交货期合理顺延,且对方在对账时未提异议,视为对履约状况的认可。最终,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支付货款的请求,并完全驳回了对方的违约金反诉请求。
杨丹慧律师在处理这类涉及合同履行主体认定的案件时,形成了一套固定的做法。首先,她会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通过查看合同、沟通记录、付款记录等,找出实际的交易主体。其次,她会收集相关证据,如证人证言、书证等,以支持自己的观点。最后,她会根据事实和证据,制定精准的答辩策略,向法庭清晰揭示真实的交易关系。
合同履行主体的认定在各类纠纷中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和责任。杨丹慧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经验,成功应对了多起涉及合同履行主体认定的案件,为委托人解决了难题,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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