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看似普通的债务纠纷,却因债务人的恶意逃债行为变得复杂起来。在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HX借给第三人WX一笔款项,WX到期未还,HX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WX、WXX、WXX、T某四人名下的共有房屋。然而,被告WXX、WXX、T某以离婚协议已约定WX放弃房屋份额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这让HX的债权实现陷入困境。
在日常生活中,普通人在类似案件中高频踩坑的行为有不少。其一,很多债权人在借款时没有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详细了解和有效担保,一旦债务人出现债务问题,可能无法及时通过合法途径保障自己的债权。其二,当遇到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时,债权人往往不清楚如何收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恶意行为,导致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处于不利地位。这些行为的隐患在于,债权人可能会面临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此时,张双意律师登场。她是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自2017年执业至今,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余件。她服务于湖南株洲地区,熟悉当地司法裁判规则和办案流程。她以“证据为王、精准施策”为办案准则,擅长构建完整证据链,为案件胜诉提供核心支撑。
接受委托后,张双意律师围绕执行异议核心问题展开严密论证。首先,她梳理债权与查封时间线,固定借款发生在房屋购买之前、债权合法有效、法院依法查封的完整事实,确立债权人合法优先受偿地位。其次,定性房屋权属为家庭共同共有,查明房屋系征收补偿购买,网签在四人名下,未约定份额,依法认定WX享有25%份额。接着,论证离婚协议恶意避债、无效对抗债权人,指出WX在负有债务情况下,离婚时无偿放弃房屋份额,未征得债权人HX同意,严重损害债权实现,该处分行为无效。同时,明确物权变动规则,依据《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离婚协议仅具有内部约束力,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不能排除法院执行。最后,精准适用执行司法解释,依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共有财产可查封,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份额转让无效,法院可执行被执行人应有份额。
最终,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张双意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关键胜诉判决:准许执行涉案房屋中第三人WX所有的份额部分;驳回被告方排除执行的主张;案件受理费由WXX、WX共同负担。本案成功推翻执行异议裁定,恢复对债务人份额的执行,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扫清关键障碍。
张双意律师秉持“敢说,敢做,敢拼”的执业理念,在案件处理中优先考虑调解,降低当事人成本,但当调解无法解决问题时,她会精准诉讼,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以专业的能力和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也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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