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明律师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业务部主任,执业至今已累计办理刑事案件近300件。在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刑事辩护领域成果斐然,多起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检察院撤回起诉、重罪改轻罪、二审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等良好结果,还为30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争取到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在刑事辩护领域,李伟明律师深耕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辩护。他善于精准把握案件关键,通过深入调查和细致分析,为当事人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在面对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时,他能够迅速找到案件的突破口,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对于职务犯罪案件,他注重对证据的审查和分析,通过合理的辩护思路和有效的沟通,为当事人减轻罪责。
下面以山东某某建材公司、ZX某、ZX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为例,详细阐述李伟明律师的辩护过程和成果。
案件类型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李伟明律师一方的当事人为被告单位山东某某建材公司、被告人Z某某、Z某。
案情简介如下:2015年至2016年,山东某某建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部分原材料无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公司实际控制人Z某某、经理Z某让山东某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颜某某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多份,价税合计400余万元,税额70余万元,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退税。2017年12月,Z某某、Z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山东某某建材公司、被告人Z某某、Z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核心诉求是为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争取无罪判决,避免刑事处罚。
案件存在以下难点:一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较为明显,所虚开的发票已经认证退税,给辩护带来较大压力;二是如何证明该企业自案外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原材料对应,需要寻找有力的证据;三是要证明被告人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和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论证。
李伟明律师采取了以下策略:
首先,准确定性,本案并非骗取国家税款的虚开行为。接受委托后,三禾刑辩律师团队经过集体研讨,迅速找到本案的突破口:该企业自案外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原材料对应,并非骗取国家税款的虚开行为。司法实践中,已有最高人民法院张XX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无罪案例发布,原有的代开构成犯罪的规定已经被废除。
其次,委托审计,固定案件事实。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明该企业自案外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原材料对应。由于该部分原材料已经生产为成品,因此只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根据产品及其他原材料数量倒推计算出该部分原材料数量,然后以此证明本案系有真实交易对应的代开,而非没有任何真实交易对应的虚开,用审计结论固定案件事实,作为证据提交,为下一步的辩护打下稳固的基础。
再次,证明Z某某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案外人开具发票的数额与原材料的数量对应,没有在开票时虚增,不存在虚开;另外,经过调查,该企业年产值近两亿、纳税近一千万元,除了这次代开发票之外,没有其他的代开发票的行为;可以看出Z某某没有虚开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
最后,证明代开发票的行为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本案证据显示,涉案企业在取得该批原材料后找人代开相应数额发票用于抵扣,而没有多开,开票的时候缴纳了相应的税款。张XX案等系列典型案例也已经明确,代开发票的行为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所以,涉案企业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后果。
案件结果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李伟明等律师介入后,通过现场调查,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成功促使检察院撤回起诉,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一是对于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的辩护具有参考价值,提醒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注意税务问题,避免因税务问题引发刑事风险;二是强调了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要准确区分是否以骗抵税款为目的,对于没有骗抵税款故意且未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三是体现了审计在固定案件事实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专业的审计结论可以为辩护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四是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思路和方法,即从案件的定性、证据的收集和分析、被告人的主观故意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辩护。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辩护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刑事犯罪的形式和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这对刑事辩护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李伟明律师始终坚持“精益求精,精细化办案”的职业理念,注重对刑法修正案及新出台司法解释的研究,及时掌握最新法律政策,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他的成功案例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有助于推动刑事辩护工作的发展,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同时,也提醒企业和个人要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避免陷入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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