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徐X投保后被诊断患“主动脉窦动脉瘤”,保险公司以该疾病属“先天性畸形”免责情形拒赔。周杨辉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精准抓住保险公司“说明义务”的履行瑕疵,指出保险合同对“先天性畸形”的具体定义、认定标准仅以普通字体放在“释义”部分,未作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更未向投保人交付ICD10文本或逐项说明,法院据此认定该释义部分不产生效力。同时,他积极指导客户联系主治医生获取《病情证明》,并用2017年正常的心脏彩超报告形成证据链,证明疾病系后天形成。此外,充分运用举证责任规则,当司法鉴定机构无法出具明确意见时,主张保险公司未能完成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80000元及医疗保险金10000元,合计90000元。
在股东出资纠纷案件中,恒公司股东李XX涉嫌抽逃出资。周杨辉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精细梳理财务凭证,从公司记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中锁定“出资次日即大额转出”的关键事实,发现资金流向异常。准确适用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将行为定性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出资”,并援引《企业破产法》突破出资期限限制。针对李XX的抗辩,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指出其应承担不利后果。庭审中还合理调整诉求。最终,法院认定李XX构成抽逃出资,应返还抽逃的出资本金264万元及利息。
还有一起职务犯罪案,被告人李X因挪用资金和贪污被指控。周杨辉律师围绕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等关键点开展辩护。推动被告人全额退赃,最大限度降低社会危害,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被告人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周杨辉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庭审经验以及对本地司法裁判规则的深度把握,在各类案件中精准把控核心争议点,为当事人争取到良好的结果,在法律领域持续深耕,展现着专业的工作状态和卓越的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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