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演员宋XX发现中山XX公司未经同意,在其官方网站使用自己的照片进行商业宣传,遂起诉该公司侵犯肖像权、名誉权。公司辩称诉讼主体不合法,照片并非宋XX本人,且使用照片是公益宣传,不构成侵权。宋XX面临着证明照片为本人且公司侵权的困境。
彭艳军律师2013年从事律师工作,执业至今承办了众多案件,在处理此类纠纷上经验丰富。接手案件后,彭艳军首先进行了照片比对,将宋XX提交的XX图片打印件与涉案照片逐像素比对,发现二者基本一致,初步确认照片为宋XX本人。他通过查询ICP备案登记信息,确定网址为某网站的网站主办单位为中山XX公司,明确了侵权主体。凭借执业多年比对过上千份图片的经验,彭艳军更加确定了照片的同一性。
之后,彭艳军对侵权文章内容进行细致审查,发现文章中使用照片并配上“除皱针买一送一立即抢购”的文字,属于明显的商业宣传。同时,他担任多家媒体点评专家,熟悉此类案件的处理规则,考虑到文章内容未导致社会公众对宋XX评价降低,为后续的答辩策略提供了依据。
在确定公司侵权行为后,彭艳军考量了侵权的具体方式和影响范围。他认为公司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程度相当,为法院判决提供了合理建议。最终,法院判决中山XX公司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宋XX经济损失3500元,驳回了宋XX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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