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21年6月,原告购置了一辆长安CS85汽车,并完成了产权登记。之后,原告配偶把车停放在某二手车公司处。可这家二手车公司未经原告合法授权,就擅自将车以106500元的价格卖给了案外购车人,还签了《二手车买卖合同》。案外购车人只给二手车公司法定代表人付了91000元的首付款,剩下15500元没付。而二手车公司自始至终都没把车款给原告。
原告一开始起诉要求返还车辆,法院审理后认定案外购车人构成善意取得,驳回了原告返还原物的诉求。这可把原告急坏了,车要不回来,钱也没拿到,感觉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极大的侵害。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原告为了追回购车款,委托了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的翁鹏威律师。翁鹏威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就开始梳理全案证据以及关联案件的裁判文书。他明确了两个核心争议焦点:一是原告与二手车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二是案外购车人是否负有向原告支付剩余车款的义务。
翁鹏威律师的团队围绕这两个争议焦点展开了举证和法律论证。他们向法院提交了原告车辆购置凭证、产权登记信息、关联案件民事判决书、二手车买卖合同、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案涉车辆是原告合法所有,而且二手车公司擅自出售车辆后没给原告一分钱车款。同时,结合关联案件中的司法鉴定结论,也就是案涉二手车买卖合同中原告签名及指印都不是本人的,进一步证明了二手车公司的无权处分行为。
案件审理时,被告二手车公司和案外购车人经法院合法传唤,却无正当理由不来参加诉讼。翁鹏威律师在法庭上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清楚地说明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法律依据。他强调原告与二手车公司已经形成了车辆收购的合意,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二手车公司没支付车款就是违约,得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还指出案外购车人不是原告与二手车公司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原告向其主张付款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这部分诉请是原告为了全面维护权益提出来的,应该由法院依法裁判。
突出关键策略点
翁鹏威律师抓住了案件的关键,从证据入手,通过提交一系列关键证据,把案件的事实清晰地呈现出来。特别是利用关联案件的司法鉴定结论,有力地证明了二手车公司的无权处分行为。在代理意见中,他准确地分析了合同关系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切中了案件的要害。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翁鹏威律师从2014年开始执业,到现在累计承办案件已经超过1000件。他深耕劳动案件领域,办理过213余件相关案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写采纳情况
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完全采纳了翁鹏威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
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认定原告与二手车公司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二手车公司没支付106500元车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该二手车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购车款106500元及利息损失(以1065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因为案外购车人不是案涉买卖合同相对方,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其支付15500元车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二手车公司全额承担。
一开始原告车要不回来,钱也拿不到,非常焦虑。现在法院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让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翁鹏威律师对案件证据的梳理和准确的法律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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