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南京市XX区,原告李X入职被告一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在被告二某某某局有限公司总承包的工地从事木工工作。XXXX年X月X日,李X工作时摔倒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十级。因被告一未及时申报工伤,李X无法及时申领工伤保险待遇,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两被告协助申领待遇、被告一支付多项赔偿及拖欠工资等。
接手本案的是律师陈步青。他深知本案关键在于确定工资标准、争取合理停工留薪期、厘清责任划分及追索未及时申报工伤的损失。
在证据收集阶段,陈步青律师指导当事人逐笔核对银行交易明细,翻查人员考勤信息,整理劳动合同和医疗费票据。银行交易明细显示被告二在特定期间向原告支付45730元,考勤信息显示原告出勤120天,两份证据相互印证。
庭审中,被告一主张按劳动合同约定日薪200元计算工资。陈步青律师将银行交易明细和考勤信息对比展示,指出原告6.39个月工作获45730元报酬,折算月工资7156.49元,应以此为标准。对于停工留薪期,律师依据原告伤情和住院情况主张4个月,法院酌定为3个月。在医疗费方面,律师提交完整票据,医保范围内7540.22元获全额支持。关于责任划分,律师明确区分了总包和分包单位责任。
陈步青律师执业来办理大量工伤案件,熟悉多地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他认为,在工伤案件中,细致审查证据、精准把握法律规定是关键。他计划构建工伤案件证据审查的知识工具,以更好地服务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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