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兆然律师,执业三年,就职于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领域。在这起混同用工下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与劳动者权益追索案中,展现了出色的证据处理能力。
案件中,劳动者于2023年8月27日入职餐饮服务岗位,到2024年3月4日解除用工关系。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劳动者先申请劳动仲裁,以餐饮公司为被申请人却被驳回。之后起诉至法院,发现实际用工主体是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与餐饮公司分公司经营地址一致、人员与业务高度混同、对外使用统一品牌标识,构成混同用工,相应责任应由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承担。
劳动者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限,仅能证明自己在该岗位工作过,但对于混同用工关系以及加班等关键事实的证据缺失。班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结合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经营地址等证据,厘清了混同用工关系,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突破了主体抗辩。其次,固定了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关键证据,用以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再者,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以此追索加班工资。同时,结合离职证据调整诉求,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以主张经济补偿,最终论证主体注销后的责任承继问题,确保劳动者权益可落地执行。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对方可能会以主体不适格、不存在加班等理由进行质证。班律师则通过清晰的证据链条回应,指出混同用工的事实以及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劳动者与原个体工商户、餐饮分公司在2023年8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连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919.54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759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劳动者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班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为:先厘清混同用工关系确定责任主体;再固定事实劳动关系存续证据;接着依据举证责任规定追索加班工资;最后结合离职证据调整诉求并论证责任承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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