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投资者单X基于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的虚假信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该公司股票,后因虚假陈述被揭露遭受投资损失。单X委托徐晓律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共计9,015.26元。徐晓律师2006年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
接手案件后,徐晓律师首先全面梳理原告交易记录,发现交易记录中存在部分模糊的交易标识。他通过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完整流水,验证了这些标识对应的真实交易情况,确定了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净买入情况,这为后续证明交易因果关系奠定了基础。徐晓律师时就比对过上千份交易记录,凭借丰富的经验精准把握了交易细节。
针对被告提出的“交易无因果关系”“损失由系统风险导致”等抗辩,徐晓律师组织证据,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核定。在这个过程中,他发现专业机构的核定方法在某些细节上与案件实际情况存在差异。通过查阅大量司法判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他验证了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核定方法进行调整,这一发现影响了后续在庭审中对损失认定的策略。
庭审中,徐晓律师作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凭借专业知识就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的认定,以及系统风险等因素的扣除方法发表了专业意见。他还发现被告某证券公司在“班班通”项目审核中存在审核流程不规范的异常情况,通过调取该项目的审核文件和相关人员的访谈记录进行验证,主张其应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被告某会计师事务所,他发现其对“智慧石拐”项目收入确认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通过查阅项目财务报表和审计底稿进行验证,主张其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成功推动法院采纳第三方损失核定意见书。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科技公司赔偿原告单X投资差额损失9,003.56元及佣金、印花税损失11.7元;被告技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证券公司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会计师事务所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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