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王XX作为发票提供方,应工程公司负责人唐X要求,支付30万元购买了37张增值税专票和1张普票,价税合计484.87万元。不过,税款已全额补缴并支付滞纳金,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一审中,公诉机关认为王XX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且涉案金额较大,应处以实刑。
接手本案的,是2022年开始执业的律师张丹华。该律师怀疑公诉机关关于“国家损失”的指控以及王XX存在非法牟利目的的说法。为查证,律师逐页查阅案卷,翻到完税证明和滞纳金单据那几页,仔细核对金额与时间,确定税款已全额补缴。同时,律师还收集工程合同等资料,锁定王XX“工程结算”的动机。经过查证,律师发现王XX主观恶性低,仅为工程结算,非牟利或逃税,且全额挽损,社会危害性小。此外,王XX是初犯,认罪认罚并退赃31万元,审前社会调查显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案件结果是法院采纳辩护意见,王XX虚开增值税专票罪判1年6个月,虚开发票罪判6个月,合并执行1年10个月,缓刑2年,罚金11万元已缴纳,没收退赃款20万元,成功避免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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