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XX)皖XXXX民初4XXX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苏州XX公司承接被告一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装修工程,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并结算,结算总价款达349XXXX3834.33元。然而,被告一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大额工程款逾期未付。被告二XX集团某合肥有限公司系被告一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起诉主张工程款、逾期利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陈明祥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他全面梳理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竣工验收资料、工商档案等核心证据,在此基础上确定了诉讼思路与请求。向安徽省宣城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陈明祥律师依法参与缺席审理,在庭审中充分举证质证,并发表专业代理意见。
从2019年执业至今,陈明祥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拥有三级律师证书、税务师证书、经济师证书(财政税收方向),能从法律、财税、经济多维度为客户提供精准解决方案。在中,他凭借深厚的实务积淀和跨领域的专业知识,精准把握案件关键。在证据组织方面,他对各类资料进行细致梳理,为庭审提供了有力支撑;在法律观点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明确原告的合法诉求。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一需支付原告工程款228XXXX6176.13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原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228XXXX6176.13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裁判理由为被告一逾期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付款及违约责任;承包人依法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结果帮助原告成功追回了大额工程款及利息,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陈明祥律师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方面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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