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是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被告人。某果蔬专业合作社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高息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涉案时间跨度长、波及范围广、涉案金额巨大。王X受该合作社实际控制人苗X指挥,参与了相关活动,成为本案共同犯罪成员。
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的金文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她接受王X委托后,凭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逾百件刑事案件的深厚实务积淀,投入到案件处理中。她长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对刑事犯罪的行业规则、证据特点、裁判口径有着深入理解。
在案件受理阶段,金文坚持全面接待王X及其家属,耐心倾听他们的诉求,细致梳理案件脉络,充分告知王X诉讼权利、案件办理流程及可能的法律后果,缓解了王X及其家属的焦虑情绪,建立了信任的委托关系。同时,结合自身企业合规专业优势,对这起涉企刑事案件提前预判合规风险,为王X提供了兼具辩护与合规整改的初步建议。
侦查阶段,金文积极履行辩护职责,及时会见王X,对他进行心理疏导、法律解释、办案流程介绍、提审过程中注意事项告知等。她深入了解案件事实细节,核实证据线索,依法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调取有利证据,坚决维护王X的合法权益。
公诉机关认为,王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金文律师全面梳理卷宗证据、厘清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提出精准辩护观点。她指出王X系从犯,因为王X并非合作社发起者、决策者,未参与吸存活动的策划、组织与资金支配,仅受主犯苗X指令从事辅助性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符合从犯认定标准,应依法从宽处理。同时,王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翻供、隐瞒情形,完全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王X到案后深刻认识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人身危险性较低,可酌情从轻处罚。
在审判阶段,金文精心制定辩护策略,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核心要点,撰写逻辑严谨、论证充分的辩护词,庭审中精准质证、有力辩论,清晰阐述辩护观点。她注重庭审沟通技巧,兼顾法理与情理,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金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王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结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返还涉案投资人。金文律师也凭借出色的辩护表现,获得了泰安市优秀女律师的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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