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扬超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就职于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406201810058814,服务地区为佛山,联系地址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观绿路4号顺德置业广场三座1801、1802、1810号铺。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实守信、勤勉敬业”的执业理念,在法律领域取得了诸多成果。在婚姻家事领域,成功办理过多起离婚案件,精准处理房产及股权分割、返还彩礼、孩子抚养权等问题;在遗产继承方面,妥善处理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等案件;合同纠纷处理上,为当事人挽回大量经济损失;房产纠纷中,高效解决新房或二手房买卖、购买集资房、逾期交房办证等问题;民间借贷案件,帮助债权人追回欠款;劳动工伤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卢扬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债权债务等领域。在婚姻家事方面,他处理离婚案件时,凭借丰富的经验和高超的调解技巧,能在短时间内为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保障财产分割的公平合理,争取过错赔偿。对于子女抚养权问题,无论是低龄儿童抚养权的争取,还是抚养权变更、抚养费追索及强制执行、探视权精细约定等,他都能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方案。在原配维权/财产追回方面,针对婚内出轨、赠与第三者财产案件,他通过调查取证,为原配追回大量财产。在婚恋财产纠纷中,处理“被小三”、恋爱大额赠与返还等案件时,他能准确把握法律依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进一步了解卢扬超律师的专业能力。这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许XX在201x年10月通过转租方式承租被告何XX位于佛山市XX区的厂房,面积约1650平方米,用于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并注册成立公司。然而,该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当地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许XX于2021年4月完成搬迁,但与房东何XX就拆迁补偿款分配长期协商未果。何XX已与政府签订《厂房搬迁补偿协议》,领取了包括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在内的补偿款,却拒绝向实际使用人许XX支付其应得部分。
许XX委托卢扬超律师代理本案。案件存在多个难点:一是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租赁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这会影响许XX的补偿请求权;二是何XX拒绝提供《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导致关键证据缺失;三是何XX提出“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抗辩理由,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
针对这些难点,卢扬超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首先,他梳理租赁关系与权利主体,厘清许XX作为次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的法律地位,并取得其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书》,明确由许XX主张全部补偿权益。其次,他申请法院调取关键证据,成功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锁定补偿项目和金额依据。然后,他精准核算应得补偿,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1248.29平方米),逐项论证许XX对设备搬迁费、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的合法权利。最后,他有效反驳对方抗辩,针对何XX提出的主张,援引评估明细和村改政策予以驳斥,并强调公平原则下实际使用人的合理权益。
最终,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因厂房无规划许可而无效,但认可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判决被告何XX向许XX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原诉请332,605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这起案例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对于类似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是可以明确即使租赁合同无效,实际使用人仍有权根据事实租赁关系和实际投入获得相应补偿;二是在证据获取方面,当对方拒不提供关键证据时,可以申请法院调取;三是在计算补偿金额时,要结合测绘数据与政策标准,科学核定租用面积及补偿比例;四是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以“公平原则”和“剩余租期比例”为依据进行说理,有助于维护实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较为常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厂房征收、拆迁等情况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补偿款分配纠纷也日益增多。卢扬超律师在本案中的成功代理,为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合同效力、实际使用情况、公平原则等因素,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提醒当事人在遇到类似纠纷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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