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杰目前在甘肃为道(靖远)律师事务所处理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务纠纷等案件。
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曾有一起发生于甘肃省XX县XX乡的民间借贷案,上诉人YX于20XX年X月X日从XX县农商银行XX支行贷款后转借给被上诉人YX乙,双方仅口头约定,未出具书面借据。YX乙只支付了银行贷款利息,本金一直未还。YX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原告仅提交银行存取款凭条、无书面债权凭证为由,认定借贷关系证据不足,判决驳回YX的全部诉讼请求。
高杰律师接受YX委托后,全面梳理一审卷宗与证据材料。他精准抓住一审裁判核心漏洞,围绕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构建完整上诉逻辑。针对一审“无书面借据即不认定借贷关系”的错误裁判思路,高杰明确提出,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依法可采用口头协议形式,银行存取款凭证足以证实款项实际交付,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一审机械适用证据规则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同时,他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条款,论证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指出一审片面要求书面债权凭证,忽视口头借贷合同的合法性与款项交付的核心事实,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在二审庭审中,高杰紧扣被上诉人YX乙当庭自认借款事实的关键陈述,结合款项来源、交付时间、资金流向等客观事实,完整还原借贷关系全貌,清晰阐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高杰律师的上诉意见,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XX)甘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被上诉人YX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诉人YX借款本金XXXX元,并按YX在XX县农商银行XX支行的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XXX元、二审案件受理费XX元,均由YX乙负担。本案二审实现全面逆转,委托人XXXX元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得以全额支持。
除了这起民间借贷案,高杰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也有出色表现。在甘肃省白银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XX)甘XXX刑初XX号盗窃案中,被告人LX涉嫌盗窃罪。高杰律师担任LX的辩护人,全面研读案件卷宗,围绕LX的量刑情节展开有力辩护。他强调LX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最终,法院采纳了高杰律师提出的大部分辩护意见,判处LX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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