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健目前在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处理经济合同与刑事辩护领域的案件。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0余件,在经济合同与刑事辩护领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
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领域,朱俊健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曾代理一起与中铁七局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017年6月,原告某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原告依约交付租赁物资,但承租方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长期拖欠。后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未依法通知原告债权人。
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返还租赁物或赔偿、返还钢模板、支付违约金等,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某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遗漏主体;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
朱俊健作为二审代理人,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关键要点答辩。他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依据《民法典》规定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彻底堵死逃债路径;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确认租金金额真实合法;在无书面合同情况下,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成功认定钢模板事实租赁关系,为原告追回全部缺失物资。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朱俊健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
除了这起案件,朱俊健还代理过其他多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与大型XX集团的案件中,被告上诉称项目部公章系伪造、签字人无权代理、已就公章伪造问题向公安机关报案主张中止审理、原告诉请租赁物数量远超工程实际需要等。朱俊健针对上诉人全部抗辩理由,精准构建“职务行为+表见代理+实际使用+证据闭环”代理思路,最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其代理意见,原告全面胜诉。在与两大建工企业的案件中,面对两被告“未参与施工、印章私刻”等抗辩,朱俊健深挖全案证据链条,重点论证相关要点,最终原告完胜,数百万元租金、器材款及违约金得到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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