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均目前在内蒙古正捷律所处理刑事领域案件。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刑事相关案件80余件,尤其专精于电诈犯罪类案件。
苗均办理过不少令人印象深刻的案件。其中一起虚开发票案颇具代表性。被不起诉人林X是某工程公司管理人员,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委托苗均为其辩护。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该工程公司因经营需要劳务发票,林X在无真实劳务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联系劳务公司,签订虚假协议并支付开票费用,虚开了多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较大。案发后,公司已足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公安机关侦查后以林X涉嫌虚开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全案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审查,认定林X行为已符合虚开发票罪构成要件。苗均律师则精准审查追诉时效、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发现本案立案时间已超出法定追诉期限。原来,林X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属情节严重,法定最高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五年,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检察机关最终依法对林X作出不起诉决定。
除了这起虚开发票案,苗均还办理过强奸罪刑事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在明知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刘X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本次犯罪后主动到案、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家属谅解。苗均作为辩护人,结合案件事实提出辩护意见,认可指控罪名,同时提出刘X系“可能知道”对方年龄、存在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法院从轻量刑。法院经审理,考虑到刘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判决刘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随案移送的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二审改判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刘X、黄X、苗X三人明知是诈骗犯罪所得仍受指使跨省取现、转移赃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刘X、黄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刘X委托苗均担任二审辩护人。苗均围绕犯罪数额认定、证据充分性、量刑过重、新司法解释适用等问题提出辩护意见,主张一审量刑偏重。二审法院审查全案证据,采纳新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标准的调整,并综合从犯、未遂、坦白、认罪认罚、退缴罚金等情节依法改判,大幅减轻了三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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