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爱荣在江苏南京从事律师工作,目前于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处理民商、经济案件及刑事辩护等领域案件。2024年,周爱荣接手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7年3月1日,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某依约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郭某也交付了房屋,张某装修后实际居住使用至今。然而,郭某在2021年3月未经张某同意,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某银行南京分行。张某认为被告违约,且银行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抵押权不应成立,遂委托周爱荣代理诉讼。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已交付但未过户的房屋被原权利人抵押,银行抵押权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周爱荣认为,第三人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贷款时应合理审查抵押房屋的权属、现状及是否存在权利人之外的占有人。庭审中,周爱荣提交社区居住证明、装修票据、物业费发票、房屋照片等证据,证明张某自2017年起持续居住使用案涉房屋。而第三人未能提供实地查看或调查的证据,也未说明为何未发现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的事实,存在重大过失。
同时,第三人主张本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且已过执行时效,周爱荣通过分析前案调解书、被告后续出具的承诺书,论证了债权未消灭且诉讼具有独立价值,使得法院未支持银行该抗辩。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爱荣的观点,认定银行“未举证证明已对案涉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对房屋权属、现状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未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过失,不能构成抵押权善意取得”,并判令涤除抵押权。考虑到张某已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且实际居住多年,法院支持了过户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度调减,从9.5万元调整至4.75万元,并抵扣张某应付尾款2万元后,判令被告再支付2.75万元。本案亦驳回了第三人提出的“一事不二审”“原告无购房资格”“拆迁安置房需主管部门批准”等抗辩理由。
除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周爱荣还处理过众多不同类型的案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被告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索赔近2000万元,周爱荣代理被告,通过分解抗辩、重点突破、定性抗辩、违约金调减等策略,成功驳斥原告高额索赔,法院仅部分支持工期及电缆损失,被告承担的总额约667万元,远低于原告最初索赔金额。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要求账户提供人王X在1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周爱荣代理王X,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明确出借银行账户行为与借款债务无必然因果关系,成功让王X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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