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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索赔24万,律师如何帮开发商免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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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2 · 173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丹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732人 执业5年
律所: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6202111285766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5962930067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本所实行团队负责制,在团队负责人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根据业务的特点和需要,能迅速地组成一个强劲的律师团,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向客户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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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王丹是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知识产权与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在某商标权纠纷案中,原告百公司起诉开发商XX公司,要求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24万元。XX公司初始面临侵权认定及高额赔偿风险。王丹律师提出XX公司无直接买卖关系、未唯一指定产品、主观无过错等抗辩意见。最终二审法院虽认定XX公司构成“销售”侵权,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免除其赔偿责任及已交付产品拆除义务。
商标侵权索赔24万,律师如何帮开发商免除赔偿?

王丹目前在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处理知识产权民商事案件。王丹拥有理工科+法学复合背景,还持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兼具技术分析与法律实务双重能力。执业以来,她已累计办案百余件,主攻专利商标外观设计侵权诉讼,成功办理多起典型疑难知产案件。

王丹曾代理过一起商标权纠纷案。上诉人百公司是“松”“松电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主张南通松公司、南经营部在产品及宣传中使用相关标识侵害商标权,同时XX公司在小区工程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行为。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XX公司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百公司诉求,但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王丹代表XX公司提出核心答辩意见。XX公司仅为小区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发包工程,与南通松公司无直接买卖被诉侵权产品的合同关系;XX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2015年材料品牌调整通知列明多个品牌,未限定使用“南通松”;XX公司主观无过错,已尽合理审查注意义务,不知道也不应知道产品可能侵权,符合合法来源抗辩条件。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项目中使用建材产品被诉侵权时,是否构成“销售”行为及能否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免除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XX公司将工程发包,承包人采购产品后交付建设成果,XX公司转售给业主,其行为构成“销售”侵权产品,但XX公司能证明产品由承包人提供,且无证据证明其明知侵权,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小区已交付多年,居民已入住,若拆除开关插座会导致利益失衡,对已交付小区不再判令拆除,但要求XX公司在未售楼盘和将来开发楼盘不得使用侵权产品。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对XX公司部分认定,但实际维持其不承担赔偿及拆除责任的有利状态。

王丹在本案中展现出专业能力。她通过充分举证和论证,成功说服法院适用合法来源抗辩条款,为客户免除24万元赔偿请求及全部诉讼费用分担责任;阻止了拆除已交付小区开关插座的诉求,避免客户巨额成本、工期延误及群体纠纷,维护商业声誉和正常经营;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合规指引,其代理为类似案件树立有利裁判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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