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目前在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处理劳动工伤领域案件。2025年,刘伟接手了一起劳动争议案,原告邓某要求被告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合计近5万元。
邓某主张于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在该工程管理公司工作,2018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024年10月,邓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邓某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2025年8月27日,邓某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差额,仲裁仍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邓某不服诉至五华区人民法院。
刘伟代理被告公司出庭,主要抗辩仲裁时效已过。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解除,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该日起一年,原告自认在此期间从未向被告主张权利,也未举证时效中止、中断情形,故全部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除了这起案件,刘伟还处理过其他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另一起案件中,申请人刘某通过某招聘软件入职某科技公司,岗位为UI设计。公司辩称刘某属于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XXX”技术团队成员,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刘伟代理刘某出庭,通过某招聘软件记录、考勤管理、工作安排、工资支付主体等证据,成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打破公司“借壳用工”的抗辩。最终刘某获得拖欠工资、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及加班费共计11471.26元。
还有一起案件,申请人杨某入职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杨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克扣工资、未安排休年休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公司以杨某曾出具《个人申请》放弃社保为由抗辩。刘伟代理杨某出庭,成功论证缴纳社保系法定义务,放弃无效,锁定被迫解除理由,获赔经济补偿。同时精准援引失业保险条例,为杨某争取到失业金损失。面对年假时效抗辩,成功主张时效起算点为年度终了,使2021年未休年假获赔。最终杨某获得赔偿共计40357.56元。
刘伟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与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劳动工伤领域为众多劳动者和企业成功争取到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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