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坤目前在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处理刑事辩护、合同事务等案件。他承办过多起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了专业能力。
2023年,李坤接手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人余XX、李XX、曾X三人于2020年年底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余XX通过李XX提供的电话联系杨XX购买发票,曾X联系购买方,余XX以四川XX公司名义出售发票,从中赚取点子费。xx公司向多家公司虚开了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巨大。案发后,李XX、余X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曾X主动投案自首,且三人在侦查期间均退缴了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三人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余XX有期徒刑2年9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李XX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曾X有期徒刑2年8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5千元。
李坤作为李XX的辩护人,提出李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且为从犯,应从轻处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三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不过,结合证据,三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余XX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李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曾X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除了这起案件,李坤还办理过其他刑事案件。在唐XX涉嫌诈骗罪一案中,李坤作为辩护人,经过审查和补充侦查,最终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唐XX不起诉。在娄X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中,李坤为娄X辩护,法院认为娄X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有效整改等情节,决定对娄X不起诉。这些案件都体现了李坤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的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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