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手握命运的天平,却被一场复杂的房产纷争撼动。在房地产交易扑朔迷离的世界里,一房两卖的现象屡见不鲜,而每一次都伴随着法律定性的艰难抉择:后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究竟是有效交易,还是恶意串通下的无效之举?这个答案,如同打开正义之门的金钥匙,决定着购房者能否合法拥有房产,守护自己的财产权益。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的徐丽平律师,就凭借深厚的专业造诣,在真实案例中给出了掷地有声的权威答案。
案情简介
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某因材料款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张某某无力偿还欠款,便将从某房地产公司抵账所得的房屋作价61.5万元抵债给曹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依据张某某的指示向曹某交付了房屋,曹某入住后缴纳了公维基金、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房屋。然而,张某某却擅自与第三人古某串通,让房地产公司办理了房屋备案注销手续,并与古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价69.2767万元,还办理了网签。古某声称自己是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否认曹某与张某某合同的效力。曹某多次要求办理产权登记无果后,委托徐丽平律师代理诉讼,诉求确认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的合同无效、办理网签注销,并要求二被告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律师的核心论证
被告房地产公司提出抗辩,称自己并非适格被告,没有过错。古某则坚称自己是真实产权人,曹某与张某某的合同无效。
徐丽平律师展开了强有力的法律反击:
其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曹某与张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尽管张某某当时未取得房屋物权,但曹某有理由相信其享有处分权。而且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曹某入住房屋并缴纳费用,所以该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其二,房地产公司明知房屋已转让给曹某且曹某实际入住,却仍协助张某某办理更名、网签手续,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协助曹某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
其三,古某与张某某实为借贷关系,他们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质是为借贷提供担保。古某明知房屋已被曹某占有,仍参与交易,与房地产公司构成恶意串通。这种恶意串通损害了曹某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他们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
综上所述,房地产公司与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对曹某合法权益的侵害,曹某有权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办理网签注销,并获得房屋产权登记,房地产公司和张某某应履行协助义务。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法院认定,曹某与张某某签订的相关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曹某已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并履行相应义务。而某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真实买卖合意,双方构成恶意串通,合同应属无效。张某某擅自办理房屋退还、更名手续,侵害了曹某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缺席判决:确认某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签合同无效,古某协助某房地产公司办理网签注销手续;某房地产公司协助张某某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张某某在办理完毕后协助曹某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法院驳回了房地产公司及古某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房地产交易领域,很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以为可以随意操作房屋买卖手续,甚至认为恶意串通签订合同不会受到法律制裁。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先买受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办理产权登记。这对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在房地产交易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和责任。对于劳动者和购房者而言,要增强法律意识,签订合同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保障自身权益。若遇到纠纷,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徐丽平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价值,通过精准梳理案件脉络,收集完整证据,构建有力的证据链,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在庭审中,针对对方的抗辩进行精准驳斥,明确法律责任和义务,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徐丽平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复杂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为当事人带来了公正的判决,有力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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