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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承诺佣金未支付成功获赔5万元佣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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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2 · 123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赵孟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5年
律所: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10202110397470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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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赵孟亮律师所在的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代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与霸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杨XX作为房屋销售中介承诺原告所购房屋按揭贷款发放后给付5万元佣金。被告杨XX辩称该承诺系公司行为且以其实际取得佣金为条件。赵孟亮律师精准组织证据并阐明法律关系,主张该承诺是合法有效的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法院采纳其意见,判决被告杨XX给付原告5万元佣金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对另一被告的诉求。本案明确了附条件承诺的法律效力,承诺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附条件承诺佣金未支付成功获赔5万元佣金及利息

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往往决定着当事人能否实现预期的权益。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的赵孟亮律师代理的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为这一问题给出了清晰的答案。

案情回溯

原告黄某与霸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X月1X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被告杨XX系房屋销售中介,在2022年黄某咨询购房事宜时,向其介绍房屋并承诺所购房屋按揭贷款发放后另给付黄某5万元。2022年X月2X日,黄某认购房屋并支付首付款,2023年X月银行发放了房屋按揭贷款。然而,黄某多次向杨XX索要承诺的5万元佣金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佣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辩称未与原告签订佣金返费协议,杨XX不是其公司员工,不认可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杨XX则称自己不属于公司正式员工,是雇佣的宣传人员,购房佣金是公司促成房屋销售的营销手段,应由公司兑现承诺,且自己未收到公司承诺的佣金,不应承担给付责任。

律师破局策略

被告杨XX提出诸多抗辩理由,认为返还佣金5万元是公司向购房者作出的承诺,且以自己实际取得佣金为给付条件。

针对这些抗辩,赵孟亮律师进行了有力反击:

1.承诺的法律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杨XX承诺原告所购房屋按揭贷款发放后给付5万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承诺合法有效,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条件成就的认定:所附条件为原告所购房屋按揭贷款发放,该条件已成就,杨XX应按承诺履行给付义务。杨XX称以其实际取得佣金为条件,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3.重大误解的排除:从原告角度看,杨XX在介绍房屋、计算房价款时已为原告扣除该5万元,并未明确表明佣金可能结算不及时等情况,5万元为既得款项是原告购房的重要条件之一。即便杨XX的意思表示构成重大误解,其在知道撤销事由后未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已消灭。

胜诉结果

固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XX的承诺合法有效,所附条件已成就,其应按承诺给付原告5万元。法院判决被告杨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5万元,并以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支付自2023年X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驳回原告对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企业和个人常常存在一些错误认知。比如,部分人认为承诺可以随意作出而无需承担法律后果,或者对附条件承诺的法律性质和效力认识不足。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合法有效的附条件承诺具有法律效力,承诺人应在条件成就时履行义务。

这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都有警示作用。用人单位在制定营销政策和员工行为规范时,应明确承诺的法律责任,避免因员工的不当承诺引发纠纷。个人在面对承诺时,要仔细审查承诺的内容和条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赵孟亮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价值。他精准组织证据,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清晰阐明了法律关系,有力主张了被告承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庭审中,他的代理意见逻辑清晰、论证充分,成功帮助原告获得了全部5万元佣金及相应利息的判决,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赵孟亮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委托人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再次证明了专业律师在解决复杂法律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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