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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和解协议后伤情恶化撤销协议再获赔5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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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2 · 143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田大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9年
律所: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16201810830934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316912386
代表案例:36个
律师优势: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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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田大龙律师代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事故致原告九级伤残,其在伤情未稳时与被告签订“一次性了断”和解协议获赔43.8万。后原告伤情恶化截肢,鉴定为五级伤残。田律师抓住“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引用《民法典》,论证撤销协议合理。法院采纳意见撤销协议,原告获赔554903.5元。本案明确签和解协议后出现重大情势变更,可撤销协议重新获赔。
签和解协议后伤情恶化撤销协议再获赔55万

交通事故发生后,签了和解协议,后续伤情恶化还能再索赔吗?这一问题的答案,直接关系到受害人能否获得应有的赔偿。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田大龙律师代理的一起真实案例,为我们给出了实战结论。

案情回溯

原告梁某,在2021年3月遭遇一起交通事故,导致右腿严重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2021年12月,在伤情尚未稳定的情况下,梁某被迫与被告廖某、深圳某租赁有限公司以及中国某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获得43.8万元赔偿后“就此了结”。然而,协议签订后,梁某的伤情急剧恶化,最终小腿截肢,2023年7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梁某委托田大龙律师维护自身权益,田律师接受委托后,将诉讼重点放在了“撤销原和解协议”上。

律师破局策略

被告方认为,协议已经履行,且撤销权已超期。而田大龙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首先,田律师引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分点论证如下:一是从签订协议时的情况来看,梁某签订协议时处于伤情危重状态,缺乏充分判断能力,这使得协议的签订并非其真实意愿的完全体现。二是后续截肢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五级伤残远超出协议签订时九级伤残的预期,继续履行原协议对梁某明显不公。三是田律师指导梁某收集了后续多次住院的病历、截肢手术记录、新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并申请法院对截肢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明确关联度为100%,假肢更换周期为3年/次。四是面对保险公司“协议已履行、撤销权已超期”的抗辩,田律师精准论证梁某自2023年7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时才知晓重大变化,撤销权并未超过一年除斥期间。最终得出结论,该协议符合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条件,应予以撤销。

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签订《和解协议》后发生截肢这一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五级伤残远超出协议签订时的九级伤残预期,继续履行原协议对梁某显失公平。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判决撤销原《和解协议》。梁某总损失核定为XXX.38元,交强险已用尽,扣除保险公司已支付的25万元及梁某自担20%责任后,判决被告中国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梁某经济损失554903.5元。驳回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方面,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签订了和解协议就一劳永逸,后续无需再承担责任。而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签和解协议后出现重大情势变更,且继续履行协议显失公平的,协议可被撤销。这对用人单位警示,在处理类似赔偿事宜时,要充分考虑后续可能出现的情况,避免因情势变更引发后续纠纷。对劳动者而言,当遇到类似情况,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积极寻求法律帮助。田大龙律师在本案中,通过精准的法律判断,抓住核心要点,指导收集关键证据,成功说服法院撤销已履行的和解协议,为当事人多争取近55万元赔偿,充分体现了其在证据组织、法律定性、庭审策略等方面的专业价值。

醉驾肇事全责致残,保险先行赔付

交通事故中,醉驾肇事且全责,保险公司拒赔,受害人还能获得赔偿吗?这一问题关乎受害人的切身利益。田大龙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因一起醉驾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住院21天,医疗费高达6万余元,后续仍需康复治疗。肇事司机邹某系醉驾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还有邹某以及某公司河源XX公司。李某委托田大龙律师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核心论证

保险公司以“醉驾免责”为由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甚至在交强险范围内亦存在拒赔抗辩。田大龙律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指出交强险具有公益属性,即使驾驶人醉驾,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人身损害,以保障受害人的基本救治权益。同时,针对商业险免赔事由,田律师协助原告将索赔重点置于交强险和社会救济层面。在赔偿项目计算上,田律师逐项核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将误工期精确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共201天,并成功争取到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邹某醉酒驾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XX某有限公司河源市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198000元;被告邹某赔偿原告李某24363.07元(已扣除其垫付的63108.71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59元,由原告负担305元,某公司河源XX公司负担4055元,邹XX负担499元。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企业往往错误认为醉驾保险公司可全额拒赔。本案确立了即使醉驾,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的规则。这警示用人单位要规范员工驾驶行为,避免醉驾事故。对劳动者来说,遇到此类情况不要因保险公司拒赔而放弃索赔。田大龙律师精准锁定法律依据,击破保险公司拒赔主张,提高赔偿总额,体现了其在法律适用、证据收集和赔偿项目计算等方面的专业能力。

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名变更

被指控“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是否就只能面临重刑?田大龙律师代理的案件给出了不同的结果。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李某通过网购配件加工枪支并转让,还购买配件组装枪支,经鉴定有多支非制式枪支。李某到案后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律师核心论证

公诉机关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起诉李某。田大龙律师经会见被告人并查阅案卷,发现李某虽购买配件组装枪支,但更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特征。公诉机关未能证明李某以出卖为目的购买枪支或对枪支核心部件进行实质性加工改造。田律师在庭审中提出,李某仅是拼装零部件,两支火药枪系个人收藏,无销售牟利主观故意,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同时指出李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建议法庭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2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罪名不当,法院依法予以变更。鉴于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李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刑事领域,企业和个人可能对罪名定性存在误解。本案确立了准确把握罪名特征对量刑的重要性。这警示企业和个人要合法行事,遇到法律问题要寻求专业律师帮助。田大龙律师精准把握案件定性,为当事人争取到更轻的刑罚,体现了其在刑事辩护中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和对案件事实的细致分析能力。

田大龙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灵活的办案思路,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的结果,充分展现了其作为一名优秀律师的价值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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