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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到期拒付成功追回28万余元票据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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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2 · 196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如皋丁晓霞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6202311621991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
咨询电话:13962927848
代表案例:15个
律师优势:;擅长:各类民事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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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丁晓霞律师是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在合同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在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中,某科技公司通过合法背书转让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丁晓霞律师依据《票据法》,证明该公司系合法持票人、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票据背书连续有效。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及第三人连带给付票据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支持了公司的合法诉求。本案明确了合法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拒付时的合法追索权。
票据到期拒付成功追回28万余元票据款及利息

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其能否按时兑付直接关系到持票人的经济利益。当票据到期却遭遇拒付,持票人的权益该如何保障?这不仅是一个法律定性问题,更直接决定着持票人能否挽回经济损失。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的丁晓霞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成功代理了一起票据到期拒付案件,为我们给出了实战结论。

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通过合法背书转让,取得了一张金额为特定数额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某制造公司,另有两家公司为票据连续背书人。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23日,某科技公司按期提示付款,却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科技公司委托丁晓霞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及第三人连带支付票据款及相应利息。

律师的核心论证

被告方提出抗辩,认为某科技公司并非合法持票人,且未在法定期间提示付款。丁晓霞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票据法》相关规定,明确合法持票人的权利和义务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某科技公司基于真实的汽车配件买卖合同等交易,取得票据,符合合法持票人的法定要素。

提示付款的合法性:提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记录,证明某科技公司在到期日当天即发起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

票据背书的有效性: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打印件显示票据记载完整、背书连续,证实某科技公司的持票人资格。

3.最终法律结论:某科技公司是合法持票人,有权向背书人主张权利,被告方的抗辩不成立,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连带支付票据款及利息的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丁晓霞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及第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某科技公司票据款;并连带支付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票据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负担。驳回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可以随意以各种理由拒付票据款项。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合法持票人在票据到期被拒付时,有权依据《票据法》向背书人等相关方进行追索。这对用人单位的警示是,必须遵守票据法的规定,按时兑付票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对劳动者而言,当遇到票据拒付等权益受损情况时,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丁晓霞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准确把握法律要点,指导当事人收集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反驳被告抗辩,推动案件高效审理,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丁晓霞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各类案件中都展现出了强大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值得信赖的法律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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