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宋XX、宋某发因不服XX市房地产管理局为第三人孙XX房屋登记、颁证,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起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
宋XX是甘肃省XX市XX区人,他和宋某发认为被告XX市房地产管理局为第三人孙XX的房屋登记及颁证行为存在问题。案件受理后,复杂的情况接踵而至。本案涉及买卖、共有、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且第三人因房屋买卖关系对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据相关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并扣除了中止期间的审理期限。这使得案件陷入了困境,原告和第三人都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性。
在这样的艰难局面下,第三人孙XX委托了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的梁小龙律师和万XX律师为其代理。梁小龙律师有着丰富的法律经验,他毕业于甘肃政法学院经济法学本科,拥有13年的执业年限,自执业以来累计承办各类案件已逾1009件。他曾先后任职于乡镇政府、公安交警部门及税务机关,在基层治理、行政执法、公共服务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与行业认知,这些经历为他处理本案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梁小龙律师凭借自己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把握案件的核心焦点。他深知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不仅要处理行政诉讼方面的问题,还要兼顾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曾经在基层多部门工作的经历让他知道,处理这类案件需要耐心和细心,要从多个角度去分析和解决问题。他仔细研究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对涉及的房屋买卖、共有、继承等法律关系进行了深入梳理,为制定辩护策略做好了充分准备。
2017年10月19日,原告宋XX向法院提出恢复诉讼申请,并提供了一、二审民事判决。法院审查后认为中止情形已经消除,裁定本案恢复诉讼。然而,就在判决书送达之前,2017年11月27日,法院收到了原告宋XX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的撤诉申请书。原告宋XX以因其与本案第三人孙XX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存在错误,现已申请再审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失,予以准许。这起案件以原告撤诉圆满解决。梁小龙律师始终秉持“抱朴守道,为而不争”的执业理念,用心对待每一起案件、每一位委托人,在这起案件中,他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第三人孙XX提供了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他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了律师的责任与使命,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