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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案:从鉴定意见瑕疵中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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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2 · 163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常洁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1201711259447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934648676
代表案例:7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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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4年,王某因危险驾驶被检测酒精含量达241mg/100ml,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建议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的常洁律师介入后,发现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实现有效辩护。
危险驾驶罪案:从鉴定意见瑕疵中争取缓刑

2024年,王某遭遇了一场麻烦的危险驾驶罪案。邱某驾驶车辆超车时与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剐蹭,邱某发现王某有酒驾嫌疑后当即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带王某抽血检验,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241mg/100ml。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王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陆仟元。此时的王某陷入了绝望,他知道一旦判决下来,自己的生活将受到极大影响。

在这个关键时刻,常洁律师接手了此案。常洁律师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证号为11401201711259447,是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争议解决部主任。她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刑法学硕士学位。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五百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四百余件,尤为专精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同时在涉恶涉黑等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本案首次庭审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常洁律师介入后,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扎实的刑事法学理论功底,经细致研究案卷发现本案核心证据存在多处重大瑕疵。在质证环节,她对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提出实质性异议,案涉鉴定意见仅简单标注鉴定方法与结论,未附任何鉴定过程的相关证据材料。法官当庭决定休庭,择日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开庭。

首次庭审后,检察机关针对常洁律师的质证意见补充侦查,提交了乙醇定性定量检验记录表、色谱图等鉴定过程材料。二次开庭时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庭审中,常洁律师重点指出两大核心问题。曾经在众多刑事案件中积累的经验让她敏锐地发现,一是鉴定操作不符合国家标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测》明确规定,气相色谱仪检测温度为300℃、柱流量为4ml/min,顶空自动进样器气相循环时间为7.5min,而案涉检验记录表中对应参数为250℃、3ml/min、5min,明显违反上述规定;二是鉴定数据存在单位换算与书写错误,鉴定报告色谱图标注乙醇含量为240.537ng/ul、242.958ng/ul,检验记录表却错误书写为240.537mg/100ml、242.958mg/100ml,经法定单位换算,色谱图所载数值实际为24.0537mg/100ml、24.2958mg/100ml,与记录表数值相差十倍。面对上述问题,出庭鉴定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甚至不掌握相关单位换算标准。

二次庭审后,法院针对酒精含量单位换算错误问题再次要求补充侦查,鉴定机构出具说明称色谱图中的“ng/ul”仅为后缀,无实际含义。法院组织第三次庭审,常洁律师当庭指出该说明缺乏科学依据、合理性存疑,仍坚持对鉴定意见的异议。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陆仟元。本案虽认定罪名成立,但法院在检察机关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对王某适用缓刑,体现了对常洁律师提出的证据瑕疵等辩护意见的认可,实现了有效辩护的效果。常洁律师始终秉持“法为圭臬,信为基石;专业护权,温心履职”的执业理念,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严谨的办案态度、尽责的服务理念,为当事人筑牢法律防线,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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