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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原告不符合同住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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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1 · 163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晶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5年
律所: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211132958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072122213
代表案例:5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利代理经历;中国中小企业调解中心协会调解员;仲裁培养计划第一期青年律师;律动江湾,江湾街道,咨询律师;擅长公司经营,知识产权,股权纠纷,征地拆迁,各类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用工,刑事辩护,法律培训。电话13072122213。 熟悉全国各地法院,诉讼以及非诉讼代理单位:美的集团、中粮集团、法律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人事社、库尔勒香梨、段氏龙虾、轻工业集团、欧麦力、谷励健康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谷励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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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晶律师在代理的共有纠纷案中,向法庭指出原告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此案件中,原告要求分割征收补偿款,被告委托李晶律师代理。李晶律师的举证和观点影响后续审理,最终为被告争取到超六成补偿款。
指出原告不符合同住人条件

法庭进入案件陈述环节。原告方阐述诉求,认为自己及子女家庭应为共同居住人,要求分得一半征收补偿款,理由是其家庭长期居住涉案房屋,且被告童X变更承租人程序违法。此时,李晶律师坐在被告席上,认真倾听,不时在笔记本上记录要点。

轮到李晶律师发言。李晶律师站起身,从文件袋中取出整理好的材料,开始向法庭陈述。李晶律师首先展示了涉案房屋的历史承租变更材料,指出被告童X于2006年经合法程序变更为承租人,而原告从未提出异议。接着,又拿出原告家庭曾获得福利分房的证据,说明原告配偶曾于1983年、1995年两次获得单位福利分房,并于1997年购买公房产权,属于享受过住房福利。同时强调原告家庭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不满足“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同住人条件。法官认真翻阅李晶律师提交的材料,不时点头。

原告律师进行反驳。原告律师打开文件夹,拿出一些户籍资料和居住证明,试图证明原告家庭在涉案房屋居住的事实,并对被告童X变更承租人的程序合法性提出质疑。李晶律师专注地看着对方律师的动作和材料,待对方发言结束后,迅速起身回应。李晶律师再次强调福利分房证据的有效性,以及原告长期未实际居住的事实,并针对原告律师提出的程序合法性问题,详细解释了变更承租人的相关规定和手续。法官一边听着双方的辩论,一边在庭审记录上做着标记。

法庭进入调查环节。法官就一些关键问题向双方进行询问。法官看向李晶律师,询问关于原告家庭福利分房的具体情况。李晶律师迅速从材料中找到相关文件,向法官说明福利分房的时间、地点和产权情况。法官又转向原告律师,询问其提供的居住证明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原告律师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双方进行最后陈述。李晶律师再次强调被告家庭长期居住涉案房屋,他处无福利住房,应当多分补偿款。原告律师也坚持原告的诉求。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李晶律师是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也是律师事务中心(上海站)负责人,同时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她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多件,在民商事案件诸如公司、婚姻家事、房产、合同、著作权刑事案件商标刑事案件等领域有丰富经验,尤其专精于公司类案件。此外,她还担任中国中小企业调解中心调解员以及四川、河南地区法院律师调解员,曾获得WHO在紧急情况下提供精神卫生和心理支持记录等荣誉。在此次共有纠纷案中,李晶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举证,为被告争取到了超六成的征收补偿款,有效维护了长期实际居住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认定原告童X及其子诸X虽户籍在册且曾居住,但无证据表明其在本市他处取得住房福利,仍符合同住人条件,各分得164万元;原告之媳梅某、孙女诸X虽户籍在册,但无证据证明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无权分得补偿款;被告童X、沈X、童X均符合同住人条件,且长期居住,他处无福利住房,酌情多分,共同分得5,994,798.27元(约占总补偿款的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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